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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何力鹏:美国税收概览及热点税务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24-05-14  浏览次数:

5月10日晚,毕马威合伙人(美国税务)何力鹏先生应邀来到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的同学们带来了“美国税收概览及热点税务问题探讨”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硕士项目主任余显财副教授主持。

何力鹏,曾担任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咨询部门-美国税务驻亚太地区办公室(上海分部)美国税务合伙人达18年,具有丰富的美国税务以及跨境并购服务经验。曾为某美国一流私募基金在全球投资中提供大量税务筹划和咨询服务。曾任职美国国家技术中心,专注美国联邦所得税研究。曾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并购基金的全球股权/资产收购及出售交易提供交易相关税务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全球税务架构筹划及上层持股架构优化服务、税务尽职调查服务、税务成本/漏损匡算及税务模型搭建等,并为多家公司提供全球无形资产布局和License-out模式下的美国税建议和美国税退税服务。

本次讲座重点介绍了美国税的主要税制体系、纳税主体和美籍人士的美国税收筹划与申报等内容。

讲座开始,何老师先大致介绍了美国的税制体系。美国税制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制之一,与中国相比,美国除了国会立法的税法之外,还有各种税务规定和税务通告,另外美国联邦制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各州、各地方政府有自己的税法安排,这无疑让美国的税务制度变得更加的复杂。在纳税主体方面,美国主要分为公司(C-corporation)、合伙企业(Partnership)、穿透实体(Disregarded entity)和分支机构(Branch)。其中美国90%以上都是公司型独立纳税主体,需要单独申报相关税表。而合伙企业税收制度是完全穿透的概念,不仅仅是契约层面,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交税,合伙人层面按收入、支出比例和合伙人自身性质进行纳税。穿透实体和分支机构也是非独立纳税实体,前者由母公司进行纳税申报,后者视同穿透实体。在性质上,分支机构、合伙企业都是穿透的一种类型。在1986年美国税改之前,中美曾签订过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中国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在税收申报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来避免重复征税。

而在税种方面,美国主要有联邦所得税、州所得税、销售和使用税、不动产和有形财产税、雇佣税、无归属资产税等。美国税种多且繁琐,州也有课税权,如何纳税主要看与州的经济关联——收入、固定资产、雇佣薪资是三个重要维度,具体纳税情况与三者的权重也有关。何老师还强调,之前三者的比重大致均分,而现在销售收入变得格外受关注,权重在不断加大。但由于美国个人、企业有很多抵扣,实际有效税率比名义税率要低不少。另外,何老师还详细介绍了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相关征收制度、豁免额度和纳税人方面的内容,但中国目前还没有开征。

随后,何老师提出,在美籍人士的税收筹划与申报方面,如何管理美国的税务合规风险、寻找最优的规划路径是许多企业和美籍创始人面对的挑战。他分别介绍了获得美国绿卡或国籍前、持有美国绿卡或国籍期间的美国税筹划考虑重点,比如通过税筹方案提高高净值个人在公司的税基、提前布局高净值个人在公司的控股架构等。此外,美国还有独特的退籍税,净资产价值超过200万美元的美籍人士需要缴纳该税。如果涉及退籍税,相应的退税税额有可能会改变高净值美籍个人的退籍决定,如逃避退籍税,有可能面临巨额的罚金和刑事责任,如Tinkov退出美国时的逃税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最后,何老师分享了美国的信托制度,信托在美国的税收处理比较复杂。从所得税的角度看,信托可以分为“委托人信托”和“非委托人信托”,从遗产税的角度看,信托可以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信托实现避税的关键在于通过在免税限额范围内向信托转让资产可以规避赠与税的逻辑。而基于信托产生的收益不再归属于委托方,从而实现收益避税的目的。信托在已设立遗产和赠与税的美国的税收筹划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互动环节,何老师回答了余老师和同学们提问的有关对赌协议的税收、个人层面如何区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合伙企业所得税等问题,让同学们受益匪浅。

感谢何力鹏先生的精彩分享!

撰稿人:刘心仪

修订人:缪炜

审核人:余显财,朱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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