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严锡忠律师来到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的同学们带来了本学期《税收法理与企业税务合规实务》精品系列课程的最后一讲。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孙琳教授主持本次课程。
严锡忠,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学硕士,Chicago-Kent法学院LLM,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博士。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首届主任,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理事,中国税务学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公管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国家会计学院税法实务课程授课老师。
在本次课程中,严老师重点讲解了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关于预付卡促销,在此案例中,严老师讲解了发票的两大特征,即表征经济行为和结算行为。当单用途卡发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持卡人充值取得预售资金时,不缴纳增值税,但可以为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开票不交税”;当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消费时,销售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并不可为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交税不开票”。该过程中的发票仅表征了结算行为而未表征经济行为,这是我国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票税分离”,意味着发票并不必须承载交易要素,冲破了过去一直坚持的“票税合一”规则。
第二个案例关于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在此案例中,严老师讲解了开具发票的两个要件,即经营要素和结算要素。A公司承包B公司的一个工程项目,由A公司所属的甲工程队负责实施,A公司支付材料费用5000万元,之后甲工程队变更为独立法人,继续负责该项目,A公司将其名下材料采购费用发票和债权债务转移至C公司,最后税务部门以C公司虚列5000万元支出这一事实,拟按偷税处理。在引导同学们积极思考、发言讨论后,严老师总结道,债权债务转让行为并没有转让经营行为,而仅转让结算行为,5000万的材料费用与C公司没有关系,不满足C公司开具发票的要件,因此该发票不能转移至C公司。
至此,《税收法理与企业税务合规实务》课程最后一讲圆满结束。在本学期的课程中,严老师通过耐心生动的讲解,打破了知识与实务之间的壁垒,讲解了理论上和现实中解决问题的不同路径,让同学们受益良多、意犹未尽。
感谢严锡忠律师在本学期《税收法理与企业税务合规实务》精品系列课程中为同学们带来的精彩分享!
撰稿人:周宁
修订人:缪炜
审核人:孙琳,朱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