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晚,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严锡忠先生来到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带来了“税务筹划理论、实践与案例剖析”系列实务课程的第一讲。本次实务课程由复旦大学税务硕士项目主任余显财副教授主持。
严锡忠,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Chicago-Kent Law School比较法硕士,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上海市财税法学会副会长。全国律协财税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先后获得浦东新区首届十杰律师,上海市十佳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
严先生擅长解决投资领域中复杂的财税法律问题和财税疑难案件。在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等广泛存在财税法律风险的领域,在投资融资、重组清算等需要娴熟财税技巧的领域,以提供“零风险”的财税管理方案、创造“财税与法律优美结合”的增值计划而享誉业界。出版专著《税法哲学》,主编《财税律师业务》等作品。
本次课程是“税务筹划理论、实践与案例剖析”系列实务课的第一讲,严老师从“什么是法”引申开去,用生动的案例引发同学们的思考,奠定基础;在之后的课程中将逐渐深化,聚焦到税法、税务筹划的讲解与剖析。
严老师首先以“打假”为例,分析“什么是法律”。在“打假”问题中,以谋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是正义的?是否应当给予支持?对此,严老师强调,法律不是知识的堆积、条文的熟知,掌握、运用法律需要通人性;“正义”受观念和价值观影响,正义不是静态的,也没有任何人能代表正义,正义不会自发实现,正义需要依靠机制实现。
同时,严老师也利用对这一案例的充分探讨、延伸思考,阐明了本次系列实务课程的核心理念:法律来自于习惯法,习惯来自于生活惯常、经验、共同规则,法律来自于实践,实践是法律的生命。本学期系列实务课程主要聚焦于探究人性,在具体的案例中,在真切的实践中,探究人的主观世界,比如厘清主观故意、主观目的、过失、疏忽等概念。
接着,严老师为同学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条三条法律条款。严老师指出,区分这三条法条的关键在于“主观”与“客观”两条标准,并绘制表格进行了讲解,简明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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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客观(后果) |
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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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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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造成少缴税款后果) |
六十四条-第二款 |
×(不是“拒不”申报,而只是“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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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
×(未按期限办理、报送) |
× |
随后,严老师引入了“北京中油国门诉顺义国税局案”这一案例,科普了“虚开发票”的相关背景知识,完整介绍了本税案的案情,并呈现了本案数次审判的结果。此案一审结果表明:原告(中油国门)提交证据无法证明不具有主观故意,而被告提交的济南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审结果为:中油国门涉案经理应当核查该业务,理应有所防范,而该经理的行为存在过错,维持一审判决。最关键的是再审结果,结果认为:①当事人的主观故意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②二审判决中存在混淆民事法律关系中“主观过错”与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观故意问题,故对于中油国门公司再审请求予以支持,指令再审。
通过这一案例,严老师讲解了常见的增值税虚开发票的套路,同时清晰区分了“主观故意”与“主观过错”两个关键概念,也为同学们呈现了对本案的后续反思,即“目的犯”与“行为犯”的区分。
最后,严老师总结道:我们要以主观规则为出发点,同时追求“主客观一致”,即从外在证据证明主观是如何的。惩罚坏人,是法律的正义所指,大量的涉税案件会围绕主观展开,我们如何识别“主观”是主观故意还是主观疏忽,这些都需要证据支持,因此举证责任是一大较量。这也呼应了课程开始时严老师所说的:正义不会自发形成,需要通过法律这一体系来达成。
在提问环节中,同学们就自己对本次课程中几个经典案例的不解之处进行了提问,严老师给予了细致耐心的回应,在回答问题时,还引用了其他相近的案例进行呼应,帮助同学们加深理解。此外,严老师提供了课后思考的方向,以“宁波埃斯科光电有限公司案”为例,应该如何区分“主观故意”与行为人的“目的”呢?
严锡忠先生系列实务课程的更多分享与讨论将在后面继续开展,对此,同学们充满期待。
撰稿人:张晓婷
修订人:缪炜
审核人:余显财,朱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