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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汪蔚青:直播带货背后的业务逻辑及涉税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21-04-30  浏览次数:

2021年4月29日晚,汪蔚青老师应邀来到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税务专硕研究生带来了主题为“直播带货背后的业务逻辑及涉税问题分析”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税务硕士学术负责人杜莉教授主持。

汪蔚青女士是金澄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央视财经评论员。曾在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担任财务高管,拥有多年财税咨询经验,对于投资项目的投资架构和退出路径等涉税问题有丰富的经验。

讲座伊始,汪老师并没有直接对本场讲座的主题展开探讨,而是先纠正了我们以往对税收筹划的刻板印象。她指出,税务局的工作基本是以法条为纲,以案例为辅,而企业则不同,企业的纲在于业务。因此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要避免陷入只关注涉税处理的思维困境,一个真正好的税收筹划是离税很远的,若过多的关注税务问题,则很可能会因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被税务机关予以调整。我们应该先把税抛开,制定各种可能的业务方案并考虑相应的可行性限制,并记住:税负降低是调整经营后的结果,而不应成为企业经营的目标。

汪老师先对直播带货业务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展开了介绍,主要包括品牌方、直播平台、MCN机构、网红主播等。她提出,在现实生活中,品牌方一般能拿到货物收入的80%,直播平台拿到剩余20%中的10%,MCN机构和网红主播分享其余的90%,主要看各方在市场中的地位与话语权。

假设消费者在直播过程中购买了100万元的商品,各方的分成如下:品牌方获得80万,直播平台获得2万,MCN机构获得4万,网红主播获得14万。品牌方应就100万元全额确认收入,20万元作为销售费用,视不同情况取得相应凭证进行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平台方在该业务中提供的是信息技术服务等,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品牌方获得平台开具的发票并进行相应的税前扣除。品牌方从MCN与网红主播处取得的扣除凭证也遵从上述公告。在此处MCN则存在筹划的空间,例如公司的注册与运营地安排在哪里,组织架构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等。汪老师接着对可能选择的各种安排进行了分析,企业应权衡各种形式的利弊,选出最适合自己的业务架构。

MCN与网红主播主要存在雇佣与合作两种关系。在雇佣关系下,网红主播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在合作关系下,网红主播则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等形式的安排。网红主播选择不同的安排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会显著影响税负。

课程最后,汪老师总结道,只有经过业务层面一层层的剖析,加之对相关税法知识的深刻理解,才能真正做好一项筹划安排。正所谓“胜者先胜而后求战,败者先战而后求胜”。

经过汪老师的讲授,同学们表示对该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与思考。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期待汪蔚青老师再次来到经济学院,为同学们带来更多精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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