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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李瑾:碳市场、碳金融、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发展及展望

  发布日期:2020-12-03  浏览次数:

12月2日下午16:00,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总裁助理、复旦校友李瑾女士来到复旦大学,为经济学院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带来了“碳市场、碳金融、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发展及展望”主题实务讲座。讲座内容分为四部分:碳市场产生背景、全球碳市场发展、中国碳市场发展历程、绿色金融与气候投融资。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志青老师主持。

在碳市场部分,李瑾老师介绍了新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李老师提到,在这个过程中,投融资作为关键驱动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各方的回应与最新进展方面,李老师接着介绍了2020年10月28日,达峰行动将纳入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0年11月6日,十四五规划建议中提到“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2030年的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2020年11月8日,新达峰目标将要被纳入“十四五”规划纲要。

在全球碳市场发展的介绍中,李老师提到中国在2005-2010年左右曾在欧洲碳市场获得过大量收益,但是这也是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享受的碳市场效益,后随着中国的排放量越来越大,中国也逐渐承担了负责任的大国角色。

李老师还解释了碳交易机制的核心思想,即建立一个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交易市场,政府通过引入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使控排企业受到碳排放限额约束。碳交易体系的核心要素主要有配额总量、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排放数据的监测报告与核查、交易机制、抵消机制、履约机制。抵消机制上,我们在实行总量控制的碳交易体系中通常会引入抵消机制,即控排企业可以通过购买项目级的减排信用来抵扣其排放量。在履约机制上,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控排企业需按时提交合规的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二是控排企业需在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按实际年度排放指标完成碳配额清缴。两者都需要有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李老师谈到,碳交易的机制主要内容有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平台、交易监督。

在介绍中国碳市场的发展历程时,李老师说道,中国碳试点在碳金融创新方面,均开展了积极探索,并开发了多种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北京、上海、湖北、广东等试点碳市场均开展了碳配额/CCER的质押或抵押融资业务;湖北、广东、深圳等试点碳市场推出了碳资产托管业务;上海、湖北试点碳市场创新性地开展了碳配额远期交易业务。

建设全国碳市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碳交易可以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和经济绿色增长的双赢。其中,碳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碳交易是实现经济绿色发展的助推剂。尤其是当下,我国易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气候治理影响到全球治理和全球话语权,事关国际道义、国际责任、国家形象。

在讲座的最后一部分,李老师先对概念进行了定义,她指出,气候投融资(气候金融)即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持的范围主要有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

李老师主要介绍了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这一文件,文件中提到:至2022年,我们将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建设有序推进,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启动并初见成效,气候投融资专业研究机构不断壮大,对外合作务实深入,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初步聚焦。

讲座尾声,李老师介绍了上海碳市场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上海碳市场运行十年,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碳交易规章制度,碳交易体系运转流畅;纳入了多个工业部门与非工业部门,参与行业种类最多;连续五年实现纳管企业百分百履约;在全国各个碳试点中率先启动CCER交易,且成交量稳居全国第一,机构投资者数量居全国第一的成绩。

在本次讲座中,李瑾老师结合她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个人独家的见解,深入浅出地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授课,通过大量的文献数据的梳理,极大地丰富了大家在碳市场、碳金融、气候投融资等方面的知识。本次实务课程圆满结束,期待李瑾老师未来常回母校,为同学们带来更多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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