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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彭乾芳:以案说法——财产保险合同实务

  发布日期:2020-11-30  浏览次数:

11月26日上午10:50,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奉贤营销服务部(筹建)负责人彭乾芳先生来到复旦大学,为经济学院2020级保险硕士带来了主题为“以案说法——财产保险合同实务”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陈冬梅副教授主持。

彭乾芳先生,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奉贤营销服务部(筹建)负责人,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法律部主管、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法律事务专家组专家;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监、内外关系部总监、车险线下业务发展部总监、监事会主席。彭先生自2005年开始从事保险公司后台运行管理和前台保险营销工作,从业十余年以来,积累了中外保险公司总/分公司的管理经验以及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主要著述包括:《论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互动的走势及对我国的影响》(《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于2005年入选《中国国际法精粹》2005年卷)、《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新“保险法”实践中的适用》、《高保低赔是误解,无责不赔是误读》、《保险诉讼与保险调处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WTO法律制度理论与案例研究》、《WTO与我国保险财务监管法制完善》等。

本次讲座的内容主要分为车险综合改革和财产保险合同实务两个部分。彭老师从改革的原因、内容、利好三个方面向同学们介绍了车险综合改革。他指出,改革有助于价格下降、保障增加、服务优化以及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彭老师以一个问题、一个法条、一个案例的启发性形式,围绕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责任承担、解除、理赔、追偿、终止以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以案说法,展开了对财产保险合同实务的讲解。彭老师一共提出了30个问题,分享了29个法条或保险条款,分析了27个案例,用保险法原则、法律规则和鲜活的案例向同学们展示了研究保险实务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首先,彭老师以“什么是保险合同”这一问题切入,向同学们介绍了保险合同的定义,并围绕《保险法》第十三条中的“同意承保”对时常产生争议的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彭老师指出,投保的要求属于要约,而同意承保是法定上的承诺。同意承保可以采用口头、视频录音留证、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保险单只是一个凭证,并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接下来,彭老师引导同学们展开了对武汉金凰假黄金案的讨论,通过管辖法院、特别约定是否构成担保、第一受益人约定的效力如何、受益人是否有索赔和诉讼主体资格、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前提下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等具体问题的讨论,向大家介绍了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保险责任的承担。彭老师指出,根据银保监会规定,保险条款需要报备,双方不能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来改变条款以及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合同虽未构成担保,但关于质量和重量的保证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保证保险。主流观点认为:由于假标的涉嫌构成刑事诈骗,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彭老师表示,该案例对保险法实务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希望同学们自己先行思考分析,并持续关注后续发展。

然后,彭老师继续通过案例和提问的形式向大家介绍了保险合同的解除、理赔、代位求偿中的常见问题。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部分,彭老师主要向同学们介绍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迟缴保费、标的转让三种情形,就理赔部分主要介绍了定值保险、近因原则、第三者怠于履行索赔请求权、重复保险、重置价值等问题。

彭老师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授课案例,给同学们带来了极大的启发,对同学们深入理解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实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本次课程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期待彭乾芳先生再次来到复旦大学,为同学们带来更多精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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