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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严锡忠:税务筹划实践、理论与案例剖析(四)

  发布日期:2020-11-23  浏览次数:

11月19日晚18:30,严锡忠律师应邀来到复旦大学经济学院205报告厅,为2020级税务专业硕士带来了“税务筹划实践、理论与案例剖析”系列的第四讲。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硕士项目主任余显财副教授主持。

严锡忠律师是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Chicago-Kent Law School比较法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上海市财税法学会副会长。全国律协财税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先后获得浦东新区首届十杰律师,上海市十佳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擅长解决投资领域中复杂的财税法律问题和财税疑难案件。在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等广泛存在财税法律风险的领域,在投资融资、重组清算等需要娴熟财税技巧的领域,以提供“零风险”的财税管理方案、创造“财税与法律优美结合”的增值计划而享誉业界。出版专著《税法哲学》,主编《财税律师业务》等作品。

本次讲座,严老师主要针对在税务实践中常见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进行了讲解,并用具体的例子展开了阐述。

讲座伊始,严老师提出了例如“避税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如何定义合理商业目的”等问题,难倒了不少同学。据此,严老师为同学们进行了“合理商业目的”概念的历史溯源,由加州城堡的故事为开端,说明了合法合规的善意行为背后有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税收动机,因而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值得思考。

“合理商业目的”这几个字,在中国中外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是不存在的,只有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合并之后,“合理商业目的”的概念开始出现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但是并没有详细的阐释。继而,严老师用两个案例来帮助同学们理解“合理商业目的”。第一个案例是Ramsey案,以英国殖民地导管公司不盈利的案例,严老师解释了公司法人的概念,到底什么样的组织叫做“商业法人”?商业法人成立的目的是获得商业利润,既然没有利润,那么导管公司的设计也就是刻意避税的情况,法官判决此公司需要被征税;第二个案例是Craven案,导管公司盈利,但是盈利微薄,是否应该被征税呢?严老师进一步阐释了商业法人的概念,即必须要承担与利润对应的风险,符合市场原则方可视为符合“合理商业目的”。

严老师用曾经处理过的、更复杂的真实案例为同学们进一步剖析了“合理商业目的”中商业法人的概念,如,如何判断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导管公司”,抽象总结为两个主要点:第一点,是否有商业利润存在?第二点,是否有该利润对应的市场风险?

讲座尾声,严老师还与同学们谈到了法律的意义,包括德国航空法的修改,《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也谈到了康德关于“人”意义的论述。严老师展望了中国税法及法律未来的改革方向,对同学们未来的职业道路寄予厚望。同学们纷纷表示对“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与思考,也非常期待严老师下一次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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