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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王羽中:保险金信托核心问题探析 —信托财产确定性及投保人债务隔离

  发布日期:2019-12-05  浏览次数:

12月3日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羽中先生莅临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2019级保险硕士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实务课程讲座,主题为“保险金信托核心问题探析—信托财产确定性及投保人债务隔离”。讲座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陈冬梅副教授主持。                                         

王羽中先生现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在金融、保险、海事海商和国际贸易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王羽中先生长期为美国安达保险(原丘博保险)、中国人保、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众安在线、华泰保险、安信保险、上海保交所、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等多家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和相关机构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此外,王羽中先生带领非诉讼法律服务团队,曾为太平资管、平安不动产、永诚资管等险资资管公司的险资投资提供各类法律服务,为中外保险公司的设立并购出具法律意见,也为众安在线等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监管合规提供法律服务。王羽中先生著有《财产保险理赔和追偿案例评析》。


讲座开始,王先生首先对信托进行了简单介绍。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它的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文件,将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而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紧接着,王先生介绍了保险金信托产品的架构演进。保险金信托产品共有三种版本: 1.0版本,投保人先向保险公司购买寿险保单并指定受益人,然后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计划。若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人向信托计划给付死亡赔偿金,而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管理这笔资金,最终分配给指定受益人。2.0版本,它在1.0版本的基础上,将保单投保人变更为信托计划。3.0版本,相比于前两个版本,它有了“质”的区别。客户先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交付一笔钱让信托公司购买保单,该保单以信托公司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当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时,信托公司再将该笔资金分配给客户指定的受益人。最后,王先生介绍了保险金信托产品存在的三个法律问题:

一、投保人、受益人变更的可行性,即能否在1.0版本与2.0版本中将投保人与受益人变更为信托计划。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若被保险人同意信托公司为其购买保单,并且同意信托公司为保单的受益人,则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均是可行的。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不会同意投保人指定除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外的人作为受益人,这就需要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做好沟通。

二、信托财产确定性问题,即保险金这种或有财产能否作为信托财产。我国《信托法》第21条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无效。而保险金这种信托财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是一种期待利益,其面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不确定。为解决这个问题,一般需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放弃所有可能使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权力。但是,被保险人的同意撤销权往往涉及到被保险人的人格权,事先放弃未必有效,而这种情况只能通过信托委托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来避免。

三、投保人的债务隔离问题,即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能否避免被强制执行以偿还投保人的债务。王先生提到,当前法院同意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2.0版本与3.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产品以信托公司为投保人,能够起到债务隔离的作用。但在1.0版本中,投保人应当选择现金价值低的保险产品,或者预留与保单现金价值等额的资金以便受益人行使介入权,避免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

讲座结束后,王羽中先生认真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从专业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收获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真诚的期待王羽中先生为大家带来更多精彩的分享。


经济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

2019年12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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