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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彭乾芳:以案说法—保险产品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19-12-03  浏览次数:

11月26日晚,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法务部总监彭乾芳先生莅临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2019级保险硕士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实务课程讲座,主题为“以案说法—保险产品热点法律问题解析”。讲座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陈冬梅副教授主持。

彭乾芳先生,现任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法务部总监,兼任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法律事务专家组专家。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部主管等职务。彭先生自2005年开始从事保险公司法务工作,从业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保险实务和法律诉讼经验。他发表的保险类论文主要有《WTO与我国保险财务监管法制完善》、《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新“保险法”实践中的适用》、《高保低赔是误解,无责不赔是误读》、《保险诉讼与保险调处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等。

讲座开始,彭先生首先介绍了保险产品的最新监管动态。自2010年起,有关部门相继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问题情况的通报》等多项政策性文件,对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保险条款及费率、保险产品报备等进行了规范。2019年10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财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未来可能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调整审批备案范围;二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三是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四是规范保险公司产品报备制度。

紧接着,彭先生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结合案例为大家解析了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货物运输保险产品及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几个热点法律问题。

一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中的法律问题。彭先生指出,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经常会面临两个问题: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费,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以及如何理解重置价值条款中“崭新”或“不好于也不差于崭新”的状态。对于这两个条款的解读不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争议,在保险人之间也存在争议,而彭先生认为为了避免这种争议带来的法律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解释。如,对“发生事故时,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在重置价值条款中明确规定“崭新”为恢复至“出险前的状态”,而非全新并未使用的状态等。

二是货物运输保险产品中的法律问题。它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除外责任”条款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往往忽略“除外责任”条款而向保险人索赔,为了避免这种行为造成的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加重,保险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明确审查。另外,保险人在依据“除外责任”条款进行拒赔时应当从保险事故原因与损失大小两方面进行考虑,以避免拒赔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社会争议问题。

三是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中的法律问题。它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保险金额上。彭先生指出,保险市场上对保险公司存在一种“高保低赔”的误解,即投保人认为保险人让其按新车购入价投保,却在理赔时仅按实际价值赔偿的行为为欺诈行为,这使得保险公司饱受争议。但实际上,保险公司车险费率的厘定是以车辆的实际价值为依据的,并非“高保低赔”。最终,保险公司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其保险条款中将“按新车购入价投保”改为了“按实际价值投保”。

最后,彭乾芳先生对所述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给出了自己专业的解答。一个半小时的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同学们也在一个个真实案例的讲解中收获满满,期待彭乾芳先生为大家带来更多精彩的分享。


经济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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