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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学位导师李云先生畅谈“法与金融”

  发布日期:2013-04-02  浏览次数:
2013年3月29日下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学位校外导师李云先生在经济学院205报告厅与金融专硕的同学们一起畅谈“法与金融”,与同学们分享了自己对于法律与金融的认识,并讲解分析了躁动一时的海富公司和世恒公司的“对赌协议”之争。


法律认识


李云老师首先指出,理解法律,应有法律的视角,要学会换位思考。他以一首唐诗“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为例,生动地引入这个理念,并讲解了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作用以及如何运用法律。

案例分析
李云老师通过海富公司投资世恒公司这个案例引出自己讲座的副标题——“对赌协议”的是与非,最高法院“一槌”能够“定音”吗?从投资者的角度分别以“估值、投资资金用途、要求、回报”四个问题引领同学们思考案例。
整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二项业绩目标的约定:“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本次投资金额。”这个约定是否有效?应该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在一审判决中,甘肃分院认为约定违背合营法第八条净利润应按各方注资比例分配,并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而判合约无效且目标公司、股东及其法人代表无补偿责任;海富公司以合约不涉及净利润比例分配为由上诉,在二审判决中,甘肃高院认可约定未涉及利润分配,业绩目标有效,但补偿责任无效,因其约定实则是保底收益条款,使得海富公司的行为表面是投资,实则借贷,并判定目标公司按同期贷款利率返还海富公司充入资本公积内的款项。这个判决引起了各方争论,最后最高法院进行提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错误,因其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约定确实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目标公司可不进行补偿,但迪亚公司补偿并不损害目标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是合理的,且是当事人真实意见表示,因而是有效的。最终,由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进行了补偿。
通过此案例,他强调,在投资过程中不能过度依赖对赌协议,更应注重投资理念,在设计对赌协议时要做到公平可操作。
本场讲座,李云老师从法学角度切入金融,有效弥补了部分同学知识领域的短板,同时提醒同学们要不断拓宽求知领域,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增强未来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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