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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投资咨询公司合伙人李嘉先生主讲税务硕士实务课程

  发布日期:2014-01-15  浏览次数:
2013年12月26日,CEC投资咨询公司合伙人李嘉先生应邀为税务硕士班作题为“国际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的主题讲座。李嘉先生多年来从事国际并购咨询工作,对国际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等有丰富的经验。
李嘉先生首先在课堂中指出,当今世界范围内,由于战略、经营等各因素的考虑,国际并购非常普遍,中国企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并购也很多。关于全球并购的原因,有些是想进入某一市场,但由于政治壁垒或绿色壁垒等因素,直接进入这一市场有较大的难度,这些企业就通过并购海外企业,绕过这些壁垒因素,从而成功进入市场。还有的企业是为了达到上市或税收筹划等目的借助并购完成。他强调到,无论是何种原因进行国际并购,一定会涉及到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税收问题。
在谈到国际并购中的税收筹划问题时,李嘉先生指出,要熟知中国所涉及到国际并购的税收政策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与《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这三条税收政策是进行国际并购税收筹划中必须仔细研究的准则。
在国际并购的税收筹划中,为达到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的目的,有几种并购方式比较普遍。第一种是间接转让。股权转让是一项常见的商业活动,也是境外投资者实现在华投资利益的重要退出机制之一。中国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传统征税原则是: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收益课税,并且按照被投资企业的所在地确定该所得来源地(境内或境外)。而间接转让是指,假设A为非居民企业,其在中国境内投资一企业B,现有另一非居民企业C想购买B的股权,如果A直接把B卖了,则构成直接转让,现在A并不直接卖B而是把自己的股权卖给C,则C间接得到B的股权。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应对间接转让,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税收筹划者就需既通过间接转让的形式完成国际并购,又要符合698号文的规定。第二种是转让对价,把待出售企业分为境外对价和境内对价的形式来转让,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第三种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最后,李嘉先生为同学们传授了一些在税务工作中的经验,以及税务工作带来的机遇和面临的挑战,他认为中国的税务工作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和前景。
本次课程,李嘉先生为同学们讲解了国际并购税收筹划中的整体框架和思考理念,同学们收获颇多。此次实务课程不仅给同学们带来了理论上的知识,也带来了实务上的启示。

撰稿人:周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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