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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硕校外导师开课】美国税法专家罗战先生讲授“中美跨境交易中 的国际税收问题”

  发布日期:2015-10-23  浏览次数:
【专硕校外导师开课】

美国税法专家罗战先生讲授“中美跨境交易中
的国际税收问题”

10月20日上午,美国罗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战先生与助理莅临经济学院,为2015级税务硕士研究生主讲第166期实务课程,主题为“中美跨境交易中的国际税收问题”。讲座由公共经济系副主任杜莉副教授主持。


罗战(Mark Merric),美国法学博士、税法硕士,美国律师、注册会计师。现任美国罗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经济学院的老朋友,罗战先生每年都会定期来学院,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中美税务、税法方面的专题讲座。今年,罗战先生除为经济学院师生演讲之外,还欣然接受经济学院税务专硕校外导师聘书。

(罗战先生接受经济学院税务专硕校外导师聘书)

本次课程主要围绕“美国国际税法”进行,分为中美税收比较、外国法人的非营业收入、进口商品到美国所得税缴纳、中美间直接创建实体的规划四个方面。

中美企业税收比较
讲座开始,罗战先生首先全面介绍美国公司税种组成情况。在美国,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果通过股息方式分配企业利润,企业需负担的税率达到59%;而如果利用奖金分配所有盈利,则只需负担43%的个人所得税。而在中国,企业所得税为25%。通过测算,罗战先生认为企业有效税率在40%左右,而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下,最高个人工资税率为45%。
随后,罗战先生着手讲解合伙企业税收体系。美国的私人企业倾向于采用合伙企业形式,而非股份制公司形式。在美国合伙企业里,企业税负直接转至个人,只需缴纳43%的个人所得税,而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合伙企业同样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同样转至个人,这是中美税收的共同之处。与此同时,罗战先生指出了中国合伙企业征税上的一个问题:美国的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国的合伙企业填写所得税申报表的意识和实践比较缺乏,这就使得合伙企业缺乏内部成本费和外部成本费的记录,导致合伙企业税收征管方面的不规范问题。


 
外国法人的非营业收入(FDAP)问题
在美国,外国法人的收入大致可以分为外国来源收入、美国营业收入与美国非营业收入(FDAP)。外国法人的外国来源收入在美国不需缴纳所得税,而其营业收入需缴纳净收入所得税,而非营业收入一般需缴纳30%的预提税。由于中美之间税收协定的存在,非营业收入中的一部分具有一定优惠,其中,利息收入、股东分红、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只需缴纳10%的预提税。但是,外国法人在美国的租金收入和保险收入方面则无税收优惠协定。
 
进口商品到美国所得税缴纳
罗战先生提到,外国商品进口到美国一般有四种渠道:直接出口、通过独立代理商出口、通过从属代理商出口以及在美国设立销售办公室或工厂进行出口。通过前三种方式进口商品到美国,通过合理规划,可以免于所得税征缴;而通过销售办公室或工厂进口商品到美国的方式,则被纳入了美国所得税征税范围。不过,在贸易双方存在税收协定的前提下,情况略有不同。这里,罗战先生通过中国香港与青岛两地向美国出口货物的案例比较,向大家说明了双方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香港)下,要根据“所有权转移规则”来确定是否缴纳所得税;而在双方签署税收协定的情况(青岛)下,则根据出口方在美国是否有常设机构来判定。
演讲结束之前,罗战先生又介绍了中美之间创建实体的规划,为同学们介绍了外国法人在美国减少税负的具体方法。
罗战先生关于中美税法的介绍,激发与会老师与同学们的极大兴趣,反响强烈。讲座之后,仍有许多同学积极与罗战先生沟通交流,表达自己的想法与困惑,进一步加深对中美税法问题的认识与理解。


研究生邸宁撰稿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务办公室何立民修订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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