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专家开课】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区总监徐猷昂先生
主讲“转让定价与独立交易原则”
4月5日下午13:00,复旦大学经济学院189期税务硕士实务模块课程正式开讲。本次讲座主讲人是毕马威中国总监、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会员、注册管理会计师徐猷昂先生,讲座主题为“转让定价与独立交易原则”,该讲座由税务硕士项目主任、公共经济系副主任孙琳副教授主持。
与以往实务课程安排略有不同,这次讲座举办地点在恒隆广场9楼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让同学们亲身体验到事务所工作氛围,也有利于同学们走出校园、了解社会。
(徐猷昂先生为同学们讲解转让定价问题)
讲座第一部分,徐猷昂先生为同学们介绍了转让定价的基本含义。转让定价是一种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价格策略,交易主要包括商品、服务、无形资产、专利等。在公司和分支机构面临不同税率的情况下,公司希望通过转让定价策略来进行税收筹划。另外,即使公司面临的税率相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国家不同,也会引起转让定价问题,所以,转让定价问题更多的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非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接着,徐猷昂先生为同学们讲解了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实体之间的交易价格应该与非关联实体之间的交易价格相同。独立交易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并且在几乎所有双边税收协定中被细化。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关于有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权威解释,尽管有些人认为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然而联合国仍需推出其他指南。
徐猷昂先生提出,在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中,“关联方”的定义是核心问题。在定义上,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即独立交易,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需要被控制,以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之间进行收入分配。在解释“关联方”的时候,徐先生提出,如果交易一方被另一方“控制”,或者双方处于同一“控制”之下,即为关联方。
(徐猷昂先生举例讲解关联方交易)
随后,徐猷昂先生向同学们介绍了独立交易原则的五个重要方法。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价格以一个可比交易中的可比项目价格为基准,这要求有非常高的可比性和相关性。第二,再销售价格法,交易价格以同一(或可比)再销售者进行的其他可比交易中实现的毛利润(最终销售价格的折扣)为基准。第三,成本加成法,交易价格以同一(或可比)供应商的可比交易中实现的COGS利润为基准。第四,交易净利润法,交易价格以可比公司获得的基准营业利润水平指数(PLIS)计算。第五,利润分割法,交易价格以相关实体间的合理利润分隔为基础。
(会场研究生听课场景)
在讲座第二部分,徐猷昂先生为同学们介绍了中国的转让定价管理问题。首先,徐先生通过图表,向大家说明了中国对于转让定价问题管理条例的发展变化,并介绍了转让定价问题调查的具体流程。其中,徐先生特别提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于转让定价问题的重要影响,并提醒同学们注意。在徐先生的介绍下,同学们了解到,转让定价调查所涉及的公司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有大量关联方交易或多种方式的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利润水平与自身功能或风险不符的企业;持续性损失、低利润或利润波动性强的企业;与在避税天堂的关联方有交易的企业;没有实现承诺要求的企业;在同产业中利润水平低于其他公司的企业;明显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徐猷昂先生为同学们讲解中国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
在明确了可能产生转让定价问题的企业后,徐猷昂先生着重介绍预约定价安排问题。预约定价安排是纳税人和一个或多个税务机关之间,关于未来转让定价问题的法律协定。在中国相关规章条例下,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每年关联企业交易价值在4000
万人民币以上;企业依法完成了关联方交易的上报;企业依法准备、保留以及提交了同期文件。另外,徐先生提出,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使单方的、双方的或多方的。徐先生告诉同学们,在中国,预约定价的协商和申请通常包括六个阶段:申报前的会面、正式申请、检查和评估、协商交涉、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执行情况监督。
最后,徐猷昂先生为同学们介绍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转让定价业务的服务范围,使同学们有了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更为直观的了解。
(徐猷昂先生与同学们友好互动)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务办公室
研究生邸宁撰稿、何立民修订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