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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导师授课】美国罗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战先生主讲“中美两国之间发生交易的具体税收筹划”

  发布日期:2016-11-09  浏览次数:
【校外导师授课】

美国罗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战先生
主讲“中美两国之间发生交易的具体税收筹划”
 
11月1日下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专业学位实务模块课程系列第206期如期举行。美国罗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国际法律顾问责任有限公司合伙人、美国丹佛大学教授罗战(Mark Merric)先生应学院邀请,为我院税务硕士研究生讲授主题为“U.S. Tax Issues when a Chinese Person Does Business in America”的实务课程。此次讲座由复旦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学院税务硕士学术负责人杜莉教授主持。

(杜莉教授主持税务硕士实务课程)
 
罗战(Mark Merric)先生,美国税法硕士、法学博士、律师、注册会计师。现任美国罗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国际法律顾问责任有限公司合伙人、美国丹佛大学教授。他的观点被包括《福布斯》、《投资人新闻》、《丹佛商业期刊》、《石油天然气投资人》在内的诸多杂志引用过。在进入律师行业以前,罗战先生在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积累丰厚的会计、税务经验。罗战先生还是著名的演讲家,已在国际上演讲500余次。先后出版《资产保护规划指导》、《资产保护战略》等作品。
罗战先生分别讲解了中美有效双重所得税税率,中美合伙企业所得税差异以及中美两国之间发生交易的具体税收筹划措施等。

中美有效双重所得税税率

首先,罗战先生简单介绍了美国相关税制,随后假设在中国和美国设立两个产生相同应税收入的公司,由于中美公司所得税制的差异,分别在中美缴纳43%(35%+8%)和25%的企业所得税,再加入考虑企业税后分红给个人股东,两国股东分别要在美国和中国缴纳28%和20%的个人股息所得税所相应产生的双重征税因素,最后得出美国和中国的有效双重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9%和40%。罗战先生通过案例试算,有效的推出中国目前有效双重所得税税率低于美国。

(罗战先生讲解中美有效双重所得税税率)
 

中美合伙企业所得税差异

罗战先生讲到,中国和美国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和美国都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而是将合伙企业的收入、成本等分别分配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再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美国,由于个人普通收入所得税税率同样是43%,和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所以得出美国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前后税负是相同的结论。但是中国是不一样的,合伙人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中十一类个人所得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分别纳税。同时,罗战先生也展示了在中国和美国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表,详细介绍了两者的差异。

(研究生听课场景)

中美交易的具体税收筹划措施

针对中美之间发生交易,罗战先生分别从向美国出口商品、成立美国实体、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和离岸信托四个方面进行讲解。主要讲解了向美国出口商品的方式从传统直接出口、设立独立代理商、设立从属代理商,到在美国设立办公室这样的一个演变。此外,还讲解了中国在美国设立机构的四种形式:美国销售办公室、美国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美国合伙企业,同时对比分析了四种形式机构的税收问题优劣。随后,罗战先生又提到,税收筹划除了要注意机构的设立形式,还要考虑设立地点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交易的发生地点设计,还有归集利润的国家选择等问题。不仅如此,罗战先生还从转移定价、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受中国公民的控股公司和税收协定四个方面,详细讲解控股公司的税务问题。。
最后,罗战先生建议,对于在美国经商要适当咨询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更好的规避一定的税务风险。
通过本次课程的学习,同学们不仅了解了中美税制中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处理差异,还了解关于国际税收筹划相关的切入点和角度。讲座结束时,杜莉老师代表听课师生表达了对罗战先生精彩演讲的感谢,相信同学们在此次听课中激发学习兴趣,收获丰富。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务办公室
研究生陈钟迪撰稿、何立民修订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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