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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严锡忠:税务争议案例法理解析

  发布日期:2025-02-21  浏览次数:

2月20日下午,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严锡忠律师应邀来到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的同学们带来了本学期《税收法理与企业税务合规实务》精品系列课程的第一讲。本次课程主题为“税务争议案例法理解析”,由复旦大学税务硕士项目主任余显财副教授主持本次讲座。

严锡忠,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学硕士,Chicago-Kent法学院LLM,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博士。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首届主任,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理事,中国税务学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公管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国家会计学院税法实务课程授课老师。

课程伊始,严老师用生动形象的语言讲解了“法律”的概念。从一般角度来讲,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且权利和义务都必然伴随着主体而存在。不过,由于主体的行为不同,其对应需遵循的法律也不同。法学作为以“人”为中心的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并不容易相互融合,如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两者很难做到合二为一。核心的原因在于“人”,法律的世界里一定要有“人”,如果没有“人”,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而法治精神服从于人性。但在经济学中,“人”不是必要条件,更加强调的是“物”。

随后,严老师对“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广州税稽一局”)之间的税务行政管理纠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案例分析。此案是第一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税案,无论从判决的结果还是判词的精彩程度而言,都是颇具代表性的,延至今日亦然。此案发生在2004年,当年11月,德发公司委托穗和拍卖行拍卖其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的房产,包括车库、商铺和写字楼。成交之后按照当时的成交价缴纳了相关的税费,并获取了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2006年,广州税稽一局在检查德发公司2004年至2005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时,认为其拍卖时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009年8月,广州税稽一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房产交易价格,并据此核定应补充缴纳营业税及堤围防护费,并同时加收滞纳金。

严老师详细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首先,广州税稽一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有权对德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理。德发公司拍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次,严老师以环形交易、线性交易为例,详细说明了企业某些交易在商业上无任何实质性意义,仅是以逃避纳税为目的进行的,导致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最后,广州税稽一局在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后,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稽查局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不应加征税收滞纳金。

讲座最后,严老师与同学们探讨了税务机关有权利重新核定交易价格的这一规定。他认为,核定价格的本质是不再信赖价格背后的经济主体,而不是仅仅否认这个客观的价格。即使交易价格是真实合理的,但已经否定掉了价格背后的主体。反避税行为是要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不是仅仅是质疑价格或者仅仅是为了多征税款。

至此,《税收法理与企业税务合规实务》课程第一讲圆满结束,期待严锡忠律师在接下来的精品系列课程中为同学们带来更多深刻精彩的分享!

撰稿人:赵妍睿

审核人:余显财、王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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