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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严锡忠:税务争议案例法理探析

  发布日期:2023-11-03  浏览次数:

11月1日下午,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严锡忠律师应邀来到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的同学们带来了本学期《税收法理与企业税务合规实务》精品系列课程的第一讲。本次课程主题为“税务争议案例法理探析”,复旦大学税务硕士项目主任余显财副教授主持本次课程。

严锡忠,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学硕士,Chicago-Kent法学院LLM,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博士。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首届主任,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理事,中国税务学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公管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国家会计学院税法实务课程授课老师。

首先,严老师用生动形象的语言讲解了“法律”的概念。从一般角度来讲,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并且权利和和义务都伴随主体而存在。但是,假如赋予机器权利和义务,机器也能变成一个主体吗?显然这样的理解与真正的法律是相差千里的。因此,也有学者给出其他回答,即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如康德所说的“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与日俱增,这就是我头顶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因此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接着,严老师讲解了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差异。第一,传统经济学走的是数据分析的道路,而法律走的是概念演绎的道路;第二,经济学应用高度精确的数理模型却无法预测真实的经济生活,而模糊的法律对于每一个案件都会给出准确的判决;第三,经济学正向着博弈论的方向演化,逐渐考虑概率性、有风险、不可测的事件,而法律随着时间推移会新增很多内容,但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不会变化,同时法律案件一直以来都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然后,严老师与同学们探讨了经济学和法学能否合二为一的问题,答案是不能。核心的问题在于“人”,法律的世界里一定要有“人”,如果没有“人”,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而法治精神服从于人性。例如某些国家废除死刑是由于人的生命至高无上,没有人可以剥夺其他人的生命。但在经济学中,“人”不是必要条件,因此二者并不能兼容。

最后,严老师对“北京中油国门诉顺义国税局案”进行了案例分析,讲解了偷税行为的主观要件。偷税行为的主观要件是当事人是否有少缴税款的故意,同时要明确主观故意、主观过失以及主观过错之间的关系。主观过错包括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存在对自身行为有犯罪结果的主观预期,区别是“故意”指积极的追求这种预期结果,“过失”指由于疏忽大意或自信不会出现犯罪后果而达到了预期结果。

至此,《税收法理与企业税务合规实务》课程第一讲圆满结束,期待严锡忠律师在接下来的精品系列课程中为同学们带来更多深刻精彩的分享!

撰稿人:周宁

修订人:缪炜

审核人:余显财,朱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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