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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曾挺、张玮:PE&VC行业常见税务问题

  发布日期:2023-05-30  浏览次数:

5月26日晚,毕马威税务合伙人曾挺先生和毕马威税务总监张玮女士应邀来到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的同学们带来了毕马威税务实务系列讲座的第三次课程,复旦大学税务硕士项目主任余显财副教授主持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曾挺老师先简要介绍了当前PE/VC行业中的投资重点及其变化趋势,并指出标的公司的架构设计会影响私募基金的架构设计,由此引出本堂课程的主要内容——PE/VC行业不同架构设计中常见的税务问题。

随后,张玮老师分五个部分讲解了课程内容。第一部分是私募基金的主要架构,她提到,当前我国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占比较大,其中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又是关注的重点。私募股权基金的生命周期有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其中,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和绩效提成,在基金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有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三类。其中,合伙型基金在税务、监管、商业和资金等方面综合看来占据更大的优势。接着,张老师具体展示了合伙型基金的典型架构,从风险隔离、税务考量、团队激励和政府补助等角度解释了架构中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存在的合理性,并介绍了QFLP、QDLP等基金架构。

第二部分是合伙企业及其税制。张老师区分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介绍了合伙企业生命有限、责任无限、相互代理、财产共有和利益共享等特点。至于合伙制企业的税制,张老师强调,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交税,需要依据合伙人的身份(自然人合伙人、境内法人合伙人、境外法人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纳税。

第三部分是个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收入的税务问题。张老师提到,以往我国部分地区对合伙制企业进行核定征收,且允许创投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单独计算财产收入,而无需并入经营所得,客观上为其提供了税收优惠。2019年后,国税总局明文允许部分合格的创投企业按照其业务特点,选择单一或整体模式对其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经营所得缴纳相关税收,从法规上明确了对创投基金的可选性优惠税率。

在第四部分,张老师探讨了私募基金生命周期税务问题。对于合伙制基金,设立阶段的印花税是否应该缴纳,存续阶段的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处理以及利息收益的税务处理,退出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等,都是热点问题。对于公司制基金,张老师按照设立阶段、存续阶段和退出阶段分别介绍了相应的税务问题。

在第五部分,张老师简要介绍了我国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张老师提到,我国对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问答环节,曾挺老师和张玮老师分别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关于合伙企业税收征管、契约型基金税收优惠等问题,并建议同学们今后择业时既要考虑自己选择税务专业的本心,又要考虑自己对不同行业的认识。最后,余显财老师总结道,虽然税收实务问题极为复杂,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国家的政策法规有其主线,因此同学们需要加深对法律内核、法理的思考,力图从根本上掌握税法逻辑。

此次实务课讲座内容丰富,同学们收获满满,感谢两位老师的精彩分享,也期待毕马威税务实务系列讲座的最后一期精彩课程!

撰稿人:熊恒

修订人:缪炜

审核人:余显财,朱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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