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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严锡忠:税务筹划理论、实践与案例剖析(四)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11月18日晚,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严锡忠律师应邀来到线上会议室,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的同学们带来了“税务筹划理论、实践与案例剖析”系列实务课程的第四讲。

首先,严老师用新的案例介绍了返利政策。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公司向银行所支付的4%年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怎样才能成功税前扣除?在保证同样税收效果政策的前提下,又如何达到同样的商业效果?即如何让买车人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实际只承担了1%的利息。围绕这两个问题严老师与同学们展开了头脑风暴。

针对第一个问题,严老师简析了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从扣除方面着手,但显然走不通,会出现会计和税法上的矛盾。虽然汽车制造商支付了款项,但是并不能向银行索要发票,会导致出于合理促销目的支付了款项但无法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这点需要考虑有无对价、是营业内还是营业外支出的问题。此时,制造商和银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取得正常交易情况下能开出的发票去进行抵扣。第二条道路是从减少制造商收入的角度去考虑,可以通过平销返利冲减销项税额的方式去完成这个设想结果。因为费用扣除需要的发票是第三方开的,而冲减销项税额开的红票是制造商自己开的,而且完全合规且符合商业实质。即当汽车卖出时,制造商将4%的收入返还给4s店,制造商自开红票冲减销项税额,卖车人将1%的利息支付给银行,构成借贷关系即可。

针对第二个问题,严老师提到,要想达到同样的商业效果,解决税收和商业之间的冲突,那么可以通过让制造商和买车人签署对应的协议,让买车人授权给制造商,如有返利,让制造商把款项直接支付给银行。

然后,严老师对这个案例进行了总结,要看清真实的法律关系,学会实际操作,灵活运用书本知识,不能仅因商业直觉去处理相关的经营模式及其涉税问题。当商业现象与法律逻辑不一致时,可以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角度去理解,在找到法律关系落脚处之后,再回到实践中去。

课程尾声,严老师针对一般反避税条款问题作了简要介绍,谈到了避税和节税的区别问题。避税和节税都是不违反法律的,即这种行为不违反民商法,国家对此进行纳税调整只是为了保留征税权,并不否认其行为的合法性。对于纳税人而言,遵守税法的规定是基本义务,也不能忽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对自身纳税人权利的正当诉求和维护,这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国家征纳双方关系的法律平等地位。当然,这种权利的维护,前提一定是建立在相关经营行为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应完全合规的基础之上。

期待严锡忠律师在接下来的系列课程中为同学们带来更多精彩的具体讲解和探讨!

撰稿人:邓惠之

修订人:缪炜

审核人:余显财,朱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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