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晚,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严锡忠先生莅临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2019级税务硕士学生带来了“税务筹划实践、理论与案例剖析”系列实务课的第三讲。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余显财副教授主持了这次讲座,报告厅内座无虚席。
严锡忠律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Chicago - Kent Law School 比较法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上海市财税法学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大学税务硕士导师,全国律协财税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先后获得浦东新区首届十杰律师、上海市十佳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严先生擅长解决投资领域中复杂的财税法律问题和财税疑难案件。在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广泛存在财税法律风险的领域,在投资融资、重组清算等需要娴熟财税技巧的领域,以提供“零风险”的财税管理方案、创造“财税与法律优美结合”的增值计划而享誉业界。严先生出版《税法哲学》等作品,还主编《财税律师业务》等作品。
这次课程严先生以“合理商业目的”为主题展开讲授,首先向大家展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条详细地介绍了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此让同学对“合理商业目的”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紧接着严先生对“关境一日游”的现象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进而引出了Ramsay案的探讨:境内A公司将产品卖到设立在境外避税的的A’公司,A’公司再以原价卖回给境内关联的B公司。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一家公司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而以原价卖出的行为不符合其作为一家公司的合理商业目的,拟据此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但严先生引出了一个有趣的思考:在境外的A’公司能否以其是“为了集团整体的利益最大化”为由抗辩自身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呢?即A’公司能否具有为了整体的利益而自我牺牲的权利。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个问题的核心争议所在,严先生以家庭中常见的“要求房产证加名”矛盾为例,幽默风趣地向大家介绍了什么情况下夫妻双方是视为一体的,而什么情况下夫妻各自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最后严先生告诉大家,无论母子公司关系多么亲密,由于法律上规定子公司的责任不会波及母公司,那么子公司就没有理由为母公司无私地承担责任,法人是作为目的性的存在,而不是工具性的存在,不拥有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的权利,之所以对法人强调“独立”二字也是为了使法人这个角色更具有生命力。
与这个案例类似,严先生又介绍了沃尔玛公司案例中的间接收购行为,收购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公司实质上是为了获取中国境内的房产,在这个过程中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是被作为工具使用的,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同样被认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在接下来的Craven v.White案中,区别于Ramsey案中离岸子公司完全没有获取利润的情况,该案中离岸子公司取得了一定的利润,那么在此情况下法官是否还有依据来判定该公司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呢?答案是肯定的,严先生说到了除了盈利之外的另一个要点:风险。虽然离岸公司获取了利润,但其所取得的盈利是完全处于母公司的安排之下,其获取盈利并未承担应当与之相称的风险,这一情况与其“自负盈亏”的原则相悖。
最后严先生举了一个某公司在短期内买卖基金获取高额收益的例子,此例中该公司获取高额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利用了买卖股票是应税交易,但公司取得基金的分红收入是免税的,而股票价格的下跌造成的损失能冲减税前利润减少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于股价的不确定性使得该交易本身确实是存在风险的,这也就使得该行为是否应当视为具有合理商业目成为了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严先生说最后税务机关是通过调查券商中选择采取这种方式的占比来确定的,通过市场的选择来判定该事项是否明显属于风险与收益不相称的行为,以此来推定此公司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严先生通过一个个形象生动的案例讲解,直面我们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争议焦点,由远及近,由浅入深,与同学们进行亲切的交流探讨,这种循循善诱的教学方式让同学们受益匪浅。在热烈的掌声中,“税务筹划实践、理论与案例剖析”第三期实务课圆满结束,大家期待下一期实务课严先生继续为我们带来精彩的分享!
经济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