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至5月9日,应经济学院公共经济系杜莉副教授的邀请,美国罗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战先生,为经济学院税务硕士讲授了为期一周主题为“美国国际税法”的实务课讲座。
罗战(Mark Merric ),美国法学博士,美国律师,美国税法硕士,美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美国罗战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此前,曾在美国四大会计事务所任职。罗战先生除了是一名律师、注册会计师外,还在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任教授。他的观点曾被包括《福布斯》,《投资人新闻》,《街》,《丹佛商业期刊》,《石油天然气投资人》,《苏瀑商业期刊》在内的著名期刊杂志引用。罗战先生在美国和国际上有过超过425次的演讲经历。在世界顶尖的行业期刊上发表过70余篇文章。
在5月5日的课程中,罗战先生首先详细介绍了中美公司税、合伙企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异同与应用。针对非上市公司,罗战先生用两个例子比较了在两个税收体系中股息收入双重税收、资本收益税和外国所得税减免额。美国合伙企业不是在企业层面被征税的,而是由合伙人支付合伙企业所得税;同样,中国合伙企业也采用赋税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制度,即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则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申报,如果合伙人是企业,则将按照企业所得税制度申报;他分别用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企业三个实例讲解了中美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5月6日,罗战先生接着前一天的课程深入教学,向学生们讲解了出售公司的双重税收和纳税人的分类。罗战先生讲到,美国税法中商业实体分为大型股份制公司、小型股份制公司和合伙企业三类,后两类公司只在所有人层面缴纳所得税,而第一类公司在公司层面支付所得税,股东再对收到的股息支付第二次所得税。所以在清算时,非上市大型股份制公司出售资产也会遇到两层税收,上市公司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收购方更希望购买资产,而出售方更希望出售股票,原因在于双重税收问题;美国纳税人可以分为美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美国纳税人包括美国个人和美国实体,美国个人包括美国公民和定居美国的外国公民,定居美国的外国公民可以通过绿卡测试、居住时间等方法来判断。
5月7日,罗战先生向学生们讲授了实体选择、外国税收抵扣额、非定居美国的外国公民遗产税三方面内容。美国州法提供了合伙制企业、股份制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信托几种合法实体,1996年打勾选择制度产生,目的是为了能够取消Kintner章程中6项对合伙制企业是否需要按照股份制公司缴税的要求,而使用默认制度,并且让一些实体能够改变他们的默认缴税制度,具体方法是在8832税表上打勾选择;非定居美国的外国公民的财产转移税是基于其美国财产,根据其财产所属地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含现金、年金、版权、专利、商标、共同基金、合作企业权益、股票、债务工具和保单等等)的税收条款,另外罗战线上还介绍了将有形资产转变为无形资产从而达到减免税的方法。
5月8日,罗战先生讲解了外国法人的非营业收入、外国法人投资美国不动产和出口商品到美国时的美国所得税等方面的内容。非定居美国的外国公民可以投资或经商,投资收入被定义为“固定的、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的收入”(FDAP收入),营业收入被定义为“有效关联收入”(ECI收入),一个外国法人的收入可以分为外国来源收入、美国经营贸易的有效关联收入和美国来源的FDAP收入。外国来源的FDAP收入和外国来源的营业收入很少在美国被征税,外国法人在美国经营贸易的有效关联收入的计税基础是净收入,美国来源的FDAP收入税率30%,并需要预提30%预提税;外国法人投资美国不动产需要关注运营阶段和出售阶段的税收,房地产运营收入根据是否上升到贸易经营活动的程度来区分FDAP收入和ECI收入。
5月9日,罗战先生接着前一天的课程,继续讲解了有效关联收入抵扣、均衡分支和子公司的赋税及中美间直接创建实体的规划。外国分支指外国公司以其名义在美国设立了销售办公室或者设立了一个为其完全所有的责任有限公司,外国个人和公司会通过税表汇报收入,并分配收入后根据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分支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在于,如果子公司支付股息给母公司,会缴纳FDAP收入所得税和预提税,如果子公司支付给外国纳税人利息,那么子公司能够抵扣这笔费用,同时外国纳税人要对FDAP收入预提所得税。美国国会1986年通过了分支利润税和分支利息税,有三种方法可以有效减少美国税收,第一是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中国公司可以在公司支出上记上公司之间的支出,比如出售商品成品、利息、管理费用和无形资产使用权费,第二是选择最佳的美国实体和中国实体,第三是当公司扩大后,中国公司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巩固公司的结构。
在讲座的最后,罗战先生回答了同学们对该课程内容的多处疑惑,加深了同学们对课程的整体
理解。
(姚吉璐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