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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税务合伙人倪伟东:“国际税收筹划”

  发布日期:2014-05-30  浏览次数:
2014年5月15日、5月22日下午,KPMG税务部合伙人倪伟东先生先后两次为13级税务硕士班的同学讲授关于“国际税收筹划”的实务课程,授课地点位于恒隆广场9楼KPMG培训室。倪伟东先生拥有多年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并拥有ACCA、HKICPA、CTA以及CFA资格。

在5月15日课程开始的部分,倪伟东先生为同学们介绍了税务专业未来可能的就业方向,包括企业财务总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局以及投资银行等机构,使同学们对于未来可能的职业发展方向有了大致的了解。倪伟东先生通过分析跨国企业收购的例子,结合来料加工以及进料加工的区别,他强调在做税务筹划时需要同时考虑多国税法制度。
倪伟东先生通过列举许多案例的方式,为同学门介绍了关于常设机构(PE)认定的问题。常设机构的认定十分复杂,可能涉及到对其具体业务性质、其他机构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人员的权限等。企业细微的差别都有可能导致纳税规则的巨大差异,例如生活中面包店中的桌椅,就是为了使企业缴纳的是服务业下的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倪伟东先生随后介绍了不同国家有关税务以及经济法规方面的不同规定,例如在香港资产规模很大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能只是一港元,而大陆则规定有限制性的投注差比例;在中国是可以以外汇直接购买糖类产品,而不能直接购买糖类期货;股权交易所得香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开曼为10%,但香港股权转让行为需要交纳一笔印花税。
倪伟东先生还通过案例为同学们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抵免法与免税法的差异,并分析了KPMG税务部门所处理过的一些案例,使同学们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门的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5月22日的课程,倪伟东先生主要围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展开。
倪伟东先生指出,这两个文件主要是以反避税为目的的。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反避税,主要分为特殊反避税规定与一般反避税规定。特殊反避税规定主要有受控外国公司(CFC)、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规定主要是指商业目的测试。
国税函〔2009〕601号文是对“受益所有人”的解释,提出了“受益所有人”的性质,以及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的不利因素。“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制造、经销、管理),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的不利因素包括:代理人和导管公司;较少或不存在经营活动;有限的资产、规模和员工;几乎不承担责任等。国税函[2009]698号文是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解释,该文对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何纳税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说明,当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对国税函〔2009〕601号文和国税函[2009]698号进行剖析之后,倪伟东先生例举了许多中国税务机关运用这两个文件的成功反避税案例。通过图形文字加上解说的形式,同学们深刻明白了这两个文在实务中的运用。此外,倪伟东先生传授了许多在实务项目中,如何正确围绕这两个文件对项目展开税务工作的经验。
倪伟东先生的两次课程共持续了六个小时,通过学习同学们了解到,一国税法制度一直是在变化之中,想成为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就必须对税法的变更保持关注。倪伟东先生作为事务所合伙人,也表达了一些他毕业之后进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工作的感受和经验。在两次课程中,同学们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也对税务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撰稿:詹珂 周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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