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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教学】友邦保险副总裁林刚主讲保险硕士法务实务课程

  发布日期:2014-11-24  浏览次数:
2014年11月18日,在经济学院保险系副系主任陈冬梅副教授的带领下,全体14级保险硕士班的同学们驱车前往位于上海外滩的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区上海分处,参与由友邦保险副总裁暨中国区法律部负责人林刚先生主讲的保险法务实务课程,并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对友邦保险上海分处进行了参观。

本次实务课程的主讲人林刚先生先后取得复旦大学(分校)法学学士、同济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于1983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自1994年起专职于保险法律工作至今。从事保险业务18年,在保险法律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现为友邦保险副总裁暨中国区法律部负责人,同时还担任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法律事务专家组专家、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员、上海市保险学会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保险案例分析实务课程现场教学
在经济学院集合后,经过短暂的行车,同学们直抵位于外滩的友邦保险,在友邦工作人员的引领下,同学们在友邦大厦会议室参加了由林刚先生讲授的“保险案例分析——兼谈保险惯例与保险司法的兼容与冲突”的课程讲座。
在简单介绍了保险业的立法概要与现行法律情况后,林刚先生将课程分成了六个部分依次结合具体实务案例进行讲解:合同成立与生效系列案例、保险利益系列案例、意外事故系列案例、合同解释系列案例、不可抗辩系列案例和除外责任系列案例。

在“合同成立与生效系列案例”解析中,林刚先生指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财产保险中,允许迟交保险费,而寿险则需要保费缴纳后才出单。同时,他对于暂保单和健康险在生效的一些还有争议的问题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对于“保险利益系列案例”,林刚先生认为,需要强调的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合乎规定的法律关系,或者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他还特别向同学们厘清了代签名无效问题、退保扣除手续费以及保险公司在实务过程中同时也应该注意社会的公序良俗等问题。
在“意外事故系列案例”中,林刚先生提到,在保险条款的制订上,要注意区分“意外伤害”与“疾病”的概念和范围。许多事件如猝死,实质上属疾病范畴,并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范围。
对于“合同解释系列案例”,林刚先生强调到,在实务过程中,如果因为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中出现了两种或者多种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时,往往出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被保险人的原则,做出有利于被保险方的解释。他以“怀孕是否包括宫外孕”为例,提醒同学们要注意一些名词的通俗解释与专业解释之间的差别,有时二者并不一致,容易引起纠纷。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善用司法鉴定的权威解释来避开可能产生纠纷的通俗解释。
在“不可抗辩系列案例”中,林刚先生指出,保险法是特别法应该优先对待。尽管过了宽限期保险人不可抗辩,但有时应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推断投保人的真实意图,判断其对重要信息是误报还是保险欺诈。并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拒赔权和合同解除权应该同时使用,特别是应该先解除合同,后拒绝,否则往往会在法律纠纷中陷入不利。
对于“除外责任系列案例”,林刚先生举例说明了多种现行保险实务中惯例不予赔偿的情况,如天灾等,并对于以前或者现在出现的一些除外责任对于被保险人的不公平规定进行了点评,如交通意外中被保险人有过错则除外,艾滋病患者除外等情况。
课程讲解后,同学们积极提问,林刚先生也都给予了耐心的讲解。最后,林刚先生还强调,在解决保险纠纷的过程中,既要维护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又要符合客户的合理期望。同时,保险公司的实务中往往有许多惯例,常常会与法律产生冲突,法律制定在保护双方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尽量尊重与兼容这些惯例的存在,这样有利于保险业的顺利发展。


友邦办公大厦参观
课程结束后,林刚先生与友邦保险的工作人员带领全体师生们参观了友邦保险的办公地点,让同学们亲身体验保险机构的办公环境和氛围,并与办公人员进行了热烈交流。最后,林刚老师和师生们在屋顶花园合影留念。至此,本次现场教学课程圆满结束。同学们纷纷表示此行开拓了视野,收益匪浅,并对下一次的实务课程充满了期待。

(王李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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