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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导师授课】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复旦大学博士后陈胜先生主讲“保险业争议解决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0-25  浏览次数:
【校外导师授课】

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复旦大学博士后陈胜先生
主讲“保险业争议解决案例分析”

2016年10月20日上午八时,经济学院保险硕士迎来一场别开生面的保险实务课程。课程的主讲老师是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胜律师,此次讲座由保险系常务副系主任、保险硕士学术负责人陈冬梅老师主持。
陈胜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及伦敦大学,同时拥有瑞典学院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文凭。陈胜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仲裁和金融服务,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管理局及银监会工作,参与了多项银行业政策法规的制订和银行业监管处罚,对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并且作为仲裁员及代理人参与了两百余起金融、投资、造船业、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案件,有着丰富的一线仲裁经验。
陈老师以个人工作履历及真实案例为载体,从寿险保单纠纷、保险资管纠纷、保险投资纠纷三个维度,为我们讲解了理论之外现实生活中保险纠纷的处理,使同学们对于保险法律的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与认识。

(同学们认真听课的场景)

寿险保单纠纷的处理

课程伊始,陈老师先向同学们提出一个问题:对于未经行政审批、子公司擅自开办的业务,对于已向客户签发的康乐险保单,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陈老师对于寿险保单纠纷进行讲解)

陈老师认为,康乐险保单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同的审批。在该保单签发时,应该依据《保险企业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人民银行对于保险条款与费率进行审定。但是由于该法令现已失效而在现行的《合同法》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所以该保单不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资管纠纷的处理

陈老师以合众资产管理公司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之间的纠纷详细讲解了受托管理资产性质认定的问题。

(陈老师对于保险资管纠纷案件进行讲解)

陈老师引述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认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所冻结的合众资产管理公司专户中的资产为受托管理资产。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从而认定专户资产非合众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产,无权申请冻结。

保险投资纠纷的处理

陈老师的讲解围绕2007年平安投资富通银行面临巨额亏损的事件展开,分为BITS的相关规定、平安的主要诉请以及管辖权的异议三个部分,从不同角度切入,使我们详细了解了事件的详细过程与其中包含的仲裁原理。
为布局海外金融平台,中国平安于2007年投资富通集团旗下的富通银行。当年底,中国平安子公司平安寿险以18.1亿欧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持有富通集团9501万股份,成为富通集团单一最大股东,后继续增持至4.99%。
而在经济危机爆发的一年后,比政府出台国有化救助方案,将其拆解出售,富通集团资产大大缩水。而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中国平安,不但始终被排除在重组之外,甚至连补偿也无缘获得。为此,中国平安不得不于2008年底计提减值准备金228亿元。而其2008年年报显示,中国平安对富通的投资共合人民币238亿元,由此损失超过90%。在2015年4月30日,世界银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就“平安诉比利时案”做出最终裁决,仲裁庭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中国平安的仲裁请求。
在对案例进行讲解之后,陈老师与同学们就平安所采取的救济措施进行讨论,启发了大家的思维。最终大家认为,撤销第一次的仲裁或者依据86年BIT进行东道国诉讼或国际仲裁,可能成为较为可行的方法。

(陈冬梅老师进行总结发言)

陈老师这次课程,将理论充分与实践相结合,引人入胜,使同学们深刻了解保险法律的同时,为大家打开了一扇了解保险业界情况的窗口。陈老师对于各种纠纷细节的讲解,常常使得同学们如临其境,也充分感受到各种保案情况信息的复杂与保险从业人员的智慧。
最后陈冬梅老师做了总结发言,总结了陈老师演讲的主要内容、观点及特点,相信此次实务课程对大家日后深入学习将起到重要指引作用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务办公室
研究生陈栎熙撰稿、何立民修订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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