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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导师授课】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严锡忠先生主讲“税务筹划实践、理论与案例剖析”

  发布日期:2018-11-16  浏览次数:
近日,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专业学位实务模块课程第345期在经济学院205报告厅顺利开讲。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经济学院专业学位校外导师严锡忠律师应邀莅临经济学院授课,讲座主题为“税务筹划实践、理论与案例剖析”。复旦大学税务项目主任余显财副教授主持讲座,2018级全体税务硕士参加了本次课程学习。


严锡忠律师是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Chicago-KentLaw School 比较法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严老师擅长解决投资领域中复杂的财税法律问题和财税疑难案件,在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领域享誉业界。
 
严老师首先就时下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范冰冰‘阴阳合同’”案例中什么是“阴阳合同”向同学们提问。一位同学通过一个形象的例子回答的同时,也阐释清楚了阴阳合同的关键点。在弄清楚“范冰冰案”阴阳合同实质的基础上,针对范冰冰收到的处罚,严老师和同学们一起探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区别。严老师指出,从法规中对违法行为的描述来看,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做出的违法行为可能出自于主观故意也有可能出自于疏忽过失,因而在处罚力度上相比其他两条规定地更轻一些。与此同时,第六十三条则针对主观上故意违反税法的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而第六十四条之所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因为纳税人通过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可能并非真正地实现了偷漏税的目的,故而无法就偷逃税额裁定处罚力度,只能规定一个处罚上限。具体到“范冰冰案”中应当适用第六十三条规定,实际中也的确如此,范冰冰收到了对其偷逃税额处以三倍罚款的处罚。
 


    严老师进一步阐释了节税和避税的区别。他指出节税又称为税收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采用政策技巧、计算分析、会计政策等合法的手段,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的目的,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以供选择时,纳税人则选用令税负最低的方式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等事项。与节税不同的是,避税是通过非违法之手段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是打“政策之擦边球”,政府在税务征管上是反避税的,政府通过提高有关法规与政策的水平以制约企业的避税行为。严老师引用了一个沪上某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企业负责人在报关出口时,将羊毛纱线虚报为羊绒纱线,并高报价格,用从内蒙古、河北、辽宁等大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出口至境外,骗取高额的出口退税。货物运抵境外后,再由空壳公司将同批货物虚报品名为棉纱线,以16元人民币每公斤买入境内,重新包装后再做循环出口。这样空转往返,骗取出口退税款8亿余元。
 


    最后,严老师凭借多年实务中积累的经验,向同学们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不同交易架构的搭建获取不同的税收利益。同学们听过严老师的课后都表示收获很大,意识到除了认真学习课堂上税收知识以外,还需要紧密联系实务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素养。这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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