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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导师授课】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严锡忠先生主讲“税务筹划实践、理论与案例剖析”

  发布日期:2018-12-19  浏览次数:
昨日,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专业学位实务模块课程第349期在经济学院801会议室顺利开讲。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经济学院专业学位校外导师严锡忠律师应邀莅临经济学院授课,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硕士项目主任余显财副教授主持,2018级全体税务硕士参加了讲座。本次课程为“税务筹划实践、理论与案例剖析”系列的第五讲,本学期严锡忠律师在经济学院集中授课五次,围绕“税务筹划理论与实践”等话题,与同学们分享财税法律工作中的经验与思考。此次课程是本学期严锡忠律师最后一次实务课程,同学们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聆听了这次课程。
 
严锡忠律师是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Chicago-KentLaw School 比较法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严律师擅长解决投资领域中复杂的财税法律问题和财税疑难案件,在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领域享誉业界。
 

图一:严律师授课风采
 
严律师首先就所有权的内涵向同学们进行开场提问。严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解释,大陆法系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在大陆法系下,债权是相对权,是甲乙双方之间的约定,只对涉及的双方有约束力,债权的不履行对社会的危害较小。而相对应的物权是绝对权,不涉及特定主体,具有排他性。在大陆法系中区分债权和物权,在一定意义上产生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实质区别。
 
严律师就立法原则进一步和同学们讨论。严律师表示,《合同法》中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他规定。”这项规定属于公法的范围,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是有效的,但其可能会伤及他人故而必须通过一定身份的主体确认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即法律中的“公示主义”。合同的本质是债权,债权是因,物权是果,企业主体的所得税纳税义务来源于其拥有交易合同中的债券。因此,当我们进行资产收购时,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交割为所有权取得的标志。当然,由于股权交易的特殊性,股权代表的公司资产中还可能包含负债。
 

图二:同学们认真聆听课程
 
紧接着,严律师就实务中经常涉及的“以租抵价”现象向同学们介绍。严律师表示,如果涉及到的企业双方被税务机关证实存在合谋,则企业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从而受到纳税调整。
 
严律师凭借多年实务中积累的经验,建议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中可以多了解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同学们听过严律师的实务讲座后都表示收获很大,意识到除了认真学习课堂上税收知识以外,还需要紧密联系实务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素养。这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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