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0日下午,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严锡忠律师为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的同学们带来了本学期《税收法理与企业税务合规实务》精品系列课程的最后一讲。
在本讲课程中,严老师分享了税法合规前沿的有关内容,知识新颖、观点前卫,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是金融衍生品介绍及应用。严老师先介绍了衍生品交易的定义以及期权与期货的区别与联系,并指出在中国期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最直接的区分标准是场内还是场外,同时列举了期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的特征、分类,以进一步加深同学们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接着,严老师讲述了金融衍生品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一是套期保值,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盈亏往往是反向的,这种商业行为“虽限制了亏损,但也阻碍了利润的生成空间”;二是“保险+期货”业务模式,主要应用场景在农产品上,通过“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设置,将以大豆、玉米、小麦等为代表的农作物经营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的投资者身上;三是“三领口”组合期权,例如A企业以螺纹2110为标的,买入执行价5150元/吨的看跌期权,卖出4850元/吨的看跌期权和5250元/吨的看涨期权,在这一商业安排中,若螺纹2110价格跌破4850元,A以4850元/吨对外供货,由交易方以5150元/吨购买A的螺纹钢,使得A企业的产品每吨预计获得300元的利润,若螺纹2110价格超过5250元,A以5250元/吨对外供货,交易方会选择不行权而向A现货交易,如此则限制了A企业的亏损。综合来看“三领口”组合期权就像是“设定了衬衣的领口,A企业的利润与亏损像领口一样被限定在一个范围内”。此外,严老师还简要介绍了含权交易与互换合约,分析了其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投资策略制定中的独特价值,让同学们对金融衍生品的运作结构、潜在风险以及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有了更加全面且深入的理解,为大家在未来工作领域的学习和实践中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是以上金融衍生品的税务合规处理。严老师先以之前介绍过的互换合约为例进行了分析,互换合约分为利率互换与收益互换。就收益互换合同而言,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益互换,其实质是交易结果的互换,而不是交易行为的互换。任何一方主体发生的交易行为,皆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双方不因互换行为本身而产生新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这与债务重组环节采用“以债抵债”方式进行重组,各方并不因重组而产生新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具有相同原理”。在所得税方面,个人和单位从事衍生品交易取得所得的,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依法纳税。而且,对于企业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发生损失,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之规定,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接着,严老师又分别从境外投资者、境内个人两类不同微观主体的角度详述了收益互换业务所得税的合规要点。在预提所得税方面,严老师指出,互换工具的出现对现行国际税收制度的冲击集中体现在预提所得税上,由于收益互换在税权划分、收益定性等方面存在着复杂性,实践中各国普遍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支付不征预提税。这使得纳税人可以利用衍生交易逃避对股息与利息的预提税而导致诸多国际税收争议,“争议的实质,仍然属于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之争”。
至此,《税收法理与企业税务合规实务》课程本学期的教学安排圆满结束。
2025年4月17日下午,严老师在结课周就课程内容、论文选题以及写作中的难点设置了线下答疑,同学们踊跃提问,涉及了虚开发票、主客观故意要件以及平台经济等多个税法领域的热点话题,严老师均一一进行了耐心而清晰的解答。回顾本学期的所有课程,严老师“三尺讲台存日月,一支水笔写春秋”,兢兢业业、勤勉尽责,教学内容涉及“避税行为的主观要件”、“偷税行为的主观要件”、“虚开行为的主观要件”、“偷税故意的内容”、“行为性质与识别”、“行为分类与识别”等诸多话题。既从主客观要件等法律概念出发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专业诠释,也从税收法律制定的法律原理、底层逻辑出发对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了深入的解读,还在深入理解税收征管实务的基础上对每一案例争议焦点作了多维度、全视角的提炼与评价。严老师深入浅出、细致耐心的讲解,打开了同学们理解税收理论和实务之间关系的桥梁,同时也给出了一些疑难税收问题在理论上和现实中的可能解决路径,让同学们受益良多、意犹未尽。

最后,诚挚感谢严锡忠律师在本学期《税收法理与企业税务合规实务》精品系列课程中为同学们带来的精彩讲解!
撰稿人:沈铮遥
审核人:余显财,王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