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晚20:00,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第533期专业学位实务模块课程正式开讲。陈天祥律师应邀来到线上会议室,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硕带来了主题为“科技公司是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简介”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宋弘副教授主持。
陈天祥,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旧金山办公室律师,2014年于北京大学取得法学学士,2019年于美国乔治城大学取得法律博士,曾在美国联邦破产法院、华盛顿特区税务局、英国卫达仕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美国州税与地方税研究院实习,在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并有为从创业公司到世界500强的各类公司处理员工股权相关法律问题的丰富经验。
讲座伊始,陈老师列举了三个案例来引出今天的主题,这三个案例分别为华为全员持股战略、Facebook油漆工放弃现金酬劳而选择股票、字节跳动28岁码农因股权激励实现财务自由而选择退休。
本次讲座,陈老师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常见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公司的考虑、政府如何鼓励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税务优惠政策、股权激励方案与未来中国、值得思考的一些问题。
首先,陈老师介绍了何为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即用股权代替现金作为薪酬,最早出现在美国,常见的形式有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购股计划和虚拟股权。其中,期权(Stock Options)是锁定价格购买股票,在股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但期权存在的风险是Underwater,即如果未来股票价格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会高于股票市价;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 Units)是限制解除时免费拿股票,常见的有时间限制、绩效限制与公司事件限制(如公司被收购或上市等),相较于期权,限制性股票的优势在于行权价为零;员工购股计划(Employee Stock Purchase Plan)是打折买公司股票,目前仅限于在美国的上市公司;虚拟股权(Phantom Plan)是在不持有股票的情况下,享受相关经济利益,如华为的TUP(Time Unit Plan)利润分享计划,与真实股票相比,优势是防止股权被稀释以及出于合规性和外汇管制的考虑,劣势是虚拟股权以现金结算且没有税务优惠。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原因,一方面是资金有限,另一方面是为了激发能动性,留住人才。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方案的选择,要考虑到公司的发展阶段、不同股权激励方案的成本、政府监管问题以及管理层控制权的问题。
随后,陈老师介绍了政府是如何鼓励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由于员工持股的好处是缩小贫富差距和提高公司生产效率,政府在政策上一般会鼓励股权激励,鼓励方式最主要的是通过税法,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优惠,一是递延纳税,二是降低税率。对于期权来说,国内的税务优惠区分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前者递延纳税12个月,后者递延到股票出售时适用20%的税率纳税,而美国并未区分上市与非上市公司,一律递延至股票出售时适用最高20%的资本利得税率,且规定有10万美元的激励性期权年度上限。此外,陈老师还介绍了限制性股票中美税务优惠的异同,以及美国的员工购股方案的税务优惠。
介绍完员工股权激励的概念、原因和税务优惠后,陈老师还讨论了员工股权激励未来在中国的实用前景,谈到除了与美国在科技等领域的竞争,还需考虑到科技竞争背后的配套政策竞争。科技创新和金融市场对于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同时,特别的,在追求共同富裕和兼顾公平与发展的背景下,员工股权激励的设计和应用具有重要价值。
讲座尾声,陈老师提出了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1、美国对期权的优惠政策有值得中国借鉴之处吗?2、员工购股计划在中国值得推广吗?如果推广,配套政策和国内现有的税法体系相容吗?3、员工股权激励方案适用于科技行业之外的公司吗?
本场讲座在同学们的意犹未尽中圆满结束,本次课程陈律师热情分享了自己的工作经历,系统介绍了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以及中美对待股权激励的税务优惠的异同,衷心感谢陈律师为同学们带来了这场精彩纷呈的讲座,也非常期待下次课程的到来。
撰稿人:朱雨萱
修订人:缪炜
审核人:宋弘,朱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