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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严锡忠:税务筹划实践、理论与案例剖析(二)

  发布日期:2019-11-08  浏览次数:


2019年11月07日晚上,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严锡忠先生莅临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2019级税务硕士学生带来了 “税务筹划实践、理论与案例剖析”系列讲座的第二讲。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余显财副教授主持,报告厅内气氛热烈、座无虚席。

严锡忠先生是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Chicago - Kent Law School 比较法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上海市财税法学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大学税务硕士导师,全国律协财税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中学会学术委员。他先后获得浦东新区首届十杰律师、上海市十佳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严先生擅长解决投资领域中复杂的财税法律问题和财税疑难案件,在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广泛存在财税法律风险的领域和在投资融资、重组清算等需要娴熟财税技巧的领域,以提供“零风险”的财税管理方案、创造“财税与法律优美结合”的增值计划而享誉业界。严先生出版《税法哲学》等作品,还主编《财税律师业务》等作品。

讲座开始,严先生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税案——广州德发税案。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的第一起税务行政案件,多个焦点问题的裁判理由均具有典型意义,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德发公司将涉案房产拍卖形成的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纳税后,广州税稽一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能否以计税依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由重新核定应纳税额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接着,严先生带领大家研究并且区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这两条法规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纳税人的主观过错,虽然这两条规定中的行为都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但是存在主观过错的,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将被认定为偷税,严重将会导致刑事责任;而纳税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就只需要“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随后,严先生着重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三十五条,第六小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在最高法的判决书中,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出售房地产的行为既满足了条件一“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也满足了条件二“又无正当理由”,因此税务机关调整其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而关于征收滞纳金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本案中德发公司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过长期调查也未发现德发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德发公司不存在缴纳滞纳金的法定情形。

严先生认为,最高法的判决割裂了应纳税款和税收滞纳金的关系,割裂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割裂了人民与国家的天然一致性。最高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三十五条,第六小条规定拆解成了两个并列的条件,但是根据原文,还存在一个理解:无正当理由的价格偏低,实质上只存在一个条件。而对于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是一个主观要见,并非一个客观要件。因此最高法的裁决中对该价格不公允的判决理由是有偏差的。事实上,在拍卖房地产的时候,拍卖人和买受人存在合谋行为,因此该价格偏低的理由是不正当的。由于在一开始的销售价格就是不合理的,因此要调整计税基础,追缴税款,同时税收滞纳金也需要从拍卖当年开始计算。按照这样的逻辑,应纳税款和税收滞纳金的关系,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就合拢了。综上所述,政府纠正市场失灵行为,贯彻的是反避税原则,而不是以国家权威去纠正计税依据,商品的公允价格。

严先生继续介绍,在2016年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反避税条款的措辞进行了修改。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从法条的修改可以看出,在税务机关调整计税依据、进行反避税行动的过程中,重点并不在于价格偏低或者偏高,而在于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严先生通过一个案例的分析,对法律的修改进行了追溯、讨论,探究法律条文背后的内涵,让听众们受益匪浅。在热烈的掌声中,“税务筹划实践、理论与案例剖析”第二期实务课圆满结束,大家真诚期待严先生未来继续能给同学们带来更多精彩的内容!


经济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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