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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哥廷根大学Martin Baller教授应邀主讲保险专业学位实务模块课程

  发布日期:2013-10-31  浏览次数:
10月23日晚6时,应经济学院保险系许闲老师的邀请,德国哥廷根大学经济学院教授Mr. Martin Baller为保险系的同学们带来了一场题为“欧洲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Solvency II)概述”的精彩讲座。



Baller教授曾担任国际精算师协会(IAA)主席、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顾问,自2002年起担任德国精算研究院董事会成员,在东欧进行精算顾问工作。自2003年起担任哥廷根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在学术与实务界都有着很高的声望。针对当前热议的欧洲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Solvency II),Baller教授主要从发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面临的挑战三个方面向同学们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Solvency II的发展背景
Baller教授首先对Solvency II的发展背景作了介绍。他讲道,在过去40年里,欧洲保险业所应用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被称作Solvency I。其特点是计算较为简单,偿付能力额度由公司的业务规模决定,它只反映部分的理赔损失风险,并未反应整个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所承受的全部风险。近年来金融保险业发生了剧烈变化,随着监管要求的提高与监管理念的更新,Solvency I已经不再能满足欧盟保险业对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要求。在借鉴了银行业系统的巴塞尔协议(Basel II)之后,一个在理论和体系上更加完备而复杂的Solvency II便应运而生。
与Solvency I相比,Solvency II强调对风险的全面管理,既关注单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又要考虑公司的治理结构、行业风险规范、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他指出,建立Solvency II的目的可概括为:提高保险监管效率,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系统制度,严格责任准备金和资本的要求,搭建风险管理的综合框架,认清风险差异和减缓风险,及达到用固定的标准或内部模型计算风险资本的要求。Solvency II的完全实施时点预计为2014年1月1日。

Solvency II的三大支柱
随后,Baller教授对Solvency II的主要内容做了详尽的介绍。他具体分析了Solvency II体系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标准,即要求技术准备金必须采用市场一致度量原则,然后通过标准方程或内部模型确定两个资本要求: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和最低资本要求(MCR),同时对自有资金也有一定的限度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要求标准。强调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和符合相关的监管审核。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披露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他进一步指出,“三支柱”主要目标在于改进技术水平标准,使各项资本要求能够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风险,同时通过适合的模型设计提高保险监管水平的同时避免多余资本的要求,既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又能够保障充足的资本给保险公司投资发展,从而有助于提高欧盟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Solvency II面临的挑战 
尽管相对于Solvency I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Solvency II仍然经历了五次定量影响研究(Quantitative Information System, 对保险公司的一种实地测试演练)来发掘其中存在的不足。经过5次QIS研究, Baller教授总结出Solvency II三个方面面临的挑战。
首先,开发成本及监管成本过高。Solvency II中关于风险的度量和风险相关性的度量要求较高,其中包括难以量化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监管要求的不同和计算方式的不同,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都需要重新进行,再加上内部模型的个性化太强,过于复杂,这就要求更高的管理、科技、审计及精算水平对独立使用内部模型的公司进行针对性的监管。其次,内部模型的设定优劣难于判断。一些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来计算各种资本要求时,可能利用复杂的内部模型机制蓄意掩藏自身的风险,降低资本要求。对于这一点监管机构就很难发现,这就要求要有更高的监管水平和完善的监管制度。最后,监管尺度难于一致。欧盟这个特殊的经济联盟包含了27个成员国,其中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同时不同国家保险公司的规模也有所差异。在操作过程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可以不遵从Solvency II的规定,仍然沿用以前的标准,一般的保险公司能够降低相应的标准。但是欧盟各个国家监管水平层次不齐,每个国家对于同类本国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之时,尺度也难以保持一致。
历时2个半小时的实务课程在大家的掌声中结束。之后很多同学与Baller教授进行了热烈的交流,主要讨论了“Solvency II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等话题。据悉,Baller教授还将于下周为保险专业硕士进行另一次实务课程的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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