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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FD学术委员会主席Pro. Pistone应邀主讲税务硕士实务课程

  发布日期:2014-06-16  浏览次数:
5月15日下午,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学术委员会主席Pro. Pistone一行来访学院,为税务硕士班的同学们讲授了主题为“Two Critical International Tax Issue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Tax Treaties and Fiscal Transparency”的实务讲座。随行的还有来自IBFD 的De Geode 教授、马世奇研究员、李娜研究员、IBFD北京办公室吴嫣乐老师等。

在讲座的开始部分,Pistone教授讲到,税收扭曲经济选择,同时某些税收通过对影响社会外部性的活动增加它们的税收负担来修正经济扭曲,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有时用来达到某种目的。在这两种情况下,税收必须与整体原则相协调。由于一国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影响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效果,因此在国际层面上,税收法律体系更加复杂。
税收协定的一个目的,就是防止或减轻双重征税。由于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在不存在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发生双重征税。这会影响一国本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以及一国吸引外资投资的能力。签订税收协定可以很好的降低双重征税的影响。但有些企业可能通过滥用税收协定的方式,造成不公平的结构性优势。因此,税收协定中通常也会存在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条款。

Pistone教授指出,税收协定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第一,对通过中间税收管辖权联系起来的的投资国和其他参与国的不同的税收协定的分析;第二,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收入和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的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为什么发展中国家要签订税收协定?它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保护其税收管辖权,也并非是鼓励投资输出,而是希望跨国公司能够在它们国家而不是其他国家进行投资,并且减少资本输出国受到的双重征税的影响。换句话说,税收协定其实保障的是资本输出国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入国,在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包含“税收饶让”条款。税收饶让条款使得外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享受的税收优惠,当把收益汇回发达国家时,能够在资本输出国同样地享受在资本输入国的税收优惠,而不会就税收优惠的部分进行补征。但是,并非每个发达国家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包含这类条款,比如美国。
由于国际税收的复杂性,许多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国家税法上的不同以及税收协定,通过纳税筹划的方式避税,使得许多国家面临税基侵蚀的危机。BEPS可以减少税基侵蚀的情况,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

随后,来自IBFD 的De Geode 教授、马世奇研究员、李娜研究员也参与了课程讲解与讨论。本次的实务课程,不仅让同学们对税收协定有了更多的理解,还向同学们介绍了IBFD数据库,为同学们在税务方面的研究带来了更多的信息和便利。
 
(周琰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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