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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导师授课】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监彭乾芳先生主讲“以案说法:财产保险合同实务”

  发布日期:2018-11-28  浏览次数:
2018年11月22日早上8点,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第360期专业硕士实务课程在经济学院205报告厅正式开课,本次课以“以案说法:财产保险合同实务”为主题,由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监彭乾芳先生主讲,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硕士学术负责人陈冬梅副教授主持。彭老师的课程全程干货满满,而且与老师同学积极互动,课程获得了同学的广泛好评。
 


    彭老师首先介绍了可能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因素。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彭老师举例,若私家车在下班后做了网约车,但为了避免缴纳额外保费而未通知被保险人的,那当意外发生的时候,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
 
彭老师指出,要注意投保人是否重复投保。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彭老师举例,投保人为其赛车在三星和国泰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在国泰投保200万保额,三星投保了180万,发生了事故后要求三星公司全额承担,因为重复保险,三星保险表示只能承担一半,因为根据法律三星应承担比例为180/(180+200),诉诸法律之后也确实只赔了一半费用。
 


    彭老师重点讲解了重置价值条款,重置包含两层含义: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崭新时的状态,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其崭新时的状态。重置价值指的是损失发生时,重置与受损财产具有相同类别、产量、规格及品质的新财产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运费除外。重置价值要符合损失补偿原则。彭老师举例,某电子公司火灾案后,电子产品发生了损失,在理赔的时候要扣减折旧和技术增值,满足损失补偿原则,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论题,彭老师认为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一切险》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彭老师举了他亲身经历的东明汽配火灾案例子,在催保费催了十一个月投保人仍没交保费的情况下,在第十二个月火灾发生后,即使投保人马上把保费缴纳,但保险公司也退回了保费,拒绝理赔。
 


    保险合同终止与中止是有区别的。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彭老师举了案例讲解,保险到缴费日往后有60天宽限期,60日后没有缴费就进入中止期,若此时发生意外不予理赔,但在2年内可以办理复效。如果超过2年终止了,只能退还现金价值。
在同学的积极提问中,时长一个半小时的讲座很快结束,同学们均表示期待彭老师的下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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