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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法律部主管彭乾芳先生应邀主讲保险专硕实务模块课程

  发布日期:2012-11-01  浏览次数:

10月2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部主管彭乾芳先生应保险系副系主任陈冬梅副教授的邀请,为保险硕士班的同学们主讲了一场题为“ 财产保险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的课程讲座,分析了一些颇具特色的案例,并讲解了保险法中受到广泛关注的法条、条款等。

彭乾芳先生2005年开始从事保险法律诉讼工作,从业7年来,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诉讼经验,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部主管、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法律事务专家组专家。

保险法律诉讼热点问题

彭乾芳老师首先介绍了保险法律诉讼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并依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对“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等法律诉讼中颇受关注的一些条目作了深入分析。

关于“保险利益”,他认为,不仅是物权和债权,具有一家公司一定数量以上的股权也应视作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对于“保险合同”,他指出,合同订立的程序有两个:发出要约和承诺,保险合同即成立;但两种情况除外,即附有条件和附有期限。关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他提到,签订保单时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但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必须由保险公司进行明确说明。对于法律诉讼中的“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他强调,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修改为两年。关于“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他指出,只有骗取了保险赔偿金,才构成保险诈骗罪。对于“保险追偿”,他指出,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追偿权,则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彭乾芳老师还对“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了区分,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中的“危险程度增加”概念、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交强险”条例解析

彭乾芳老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相关条例进行了讲解,包括“交强险”的保障对象、合同的解除、垫付与追偿,“交强险”的适用范围、工伤赔偿与赔偿的竞合等。他讲解了自己经历的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引起了同学们的浓厚兴趣,课堂气氛积极而热烈。

通过本次课堂讲学,同学们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含义有了更具体、深刻的理解,进一步掌握了保险相关法律在实务中的运用。讲座最后,彭乾芳老师耐心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多个疑问,并对保险法律实务中涉及到的其他法律做了简要概括。他鼓励在座同学积极思考、勤奋学习,为将来职业生涯做好充足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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