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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 |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哈特复旦行演讲

  发布日期:2018-03-23  浏览次数:

2018年3月14日,美国哈佛大学著名经济学家、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教授访问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并在谢希德报告厅发表演讲“Companies Should Maximize Shareholder Welfare Not Market Value”。讲座由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CCES)以及复旦大学绿庭新兴金融业态研究中心(FGI)联合主办,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张军教授担任主持。哈特教授的演讲吸引了复旦大学师生及上海各界人士500余人参加,高朋满座,气氛热烈。

一、哈特教授与中国

哈特教授本次应CCES和FGI的邀请访问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座伊始,张军教授介绍了哈特教授的经历与成就,并谈到了哈特教授对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贡献。

哈特教授是美国哈佛大学Andre E.Fuer经济学讲席教授,并担任美国法经济学学会主席,以及美国经济学会副主席。哈特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契约理论、企业理论、公司金融和法经济学。2016年,哈特教授因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突出贡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1994年8月23—26日,哈特教授到北京参加了“京伦会议”,即“中国经济体制的下一步改革”国际研讨会。这次会议延续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聚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微观机制问题。哈特教授在会上对转轨时期的产权、公司治理结构、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问题发表真知灼见,为中国经济改革在微观层面实践的深入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正式演讲前,哈特教授简要回顾了三次上海之行。第一次是在“京伦会议”之后,他从北京来到上海访问。2007年,哈特又在上海举行了为期4天的青年学者讲习班,传业授道。这一次,哈特访问复旦,他感谢CCES与FGI出色的组织工作。哈特教授与复旦大学有着紧密的学术联系,王永钦教授2016-2017在哈佛大学做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期间,哈特教授作为导师提供了精心的指导。

二、合而不分:弗里德曼可能是错的

哈特教授的报告剑指诺奖得主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教授在1970年有关“公司目标与社会目标应分离”的论断。弗里德曼认为,上市公司“要尽可能多的赚钱”,而把道德问题和社会责任留给个人和政府来处理,因此公司目标与社会目标是分开的。

哈特教授在研究中批评这一论断,他指出,弗里德曼的论断如要成立,需要满足苛刻条件:要么是公司的盈利活动和破坏活动(如污染)可以分开,要么是政府能够通过法律与监管将外部性完全内部化。实际上,这两类情况都极难成立。

由此,哈特认为股东福利包括社会目标,二者相合,不应分开。他构建了一个简单模型,将市场价值与社会目标都纳入到股东福利中来,并讨论不同的“倾社会性”(prosocial,即以社会目标为先——记者注)情形下,股东的决策机制。

模型分析认为,股东福利的含义远大于狭隘的市场价值。管理者所遵循的“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不应被狭隘理解为董事会只追求长期股东价值。哈特进一步指出,“信托责任”真正含义是公司的行为和后果应当与目标本质相一致,换句话说,公司应最大化股东福利而非市场价值。

三、如何实现股东福利最大化?

哈特教授认为投票是可行方案。让股东投票决定上市公司的政策大纲,就可以将社会目标真正纳入到股东福利中。需注意的是,此时,若盈利活动和破坏活动是可分的,或若政府已将外部性完全内部化,又或若股东都不是“倾社会的”,那么投票就会产生“弗里德曼后果”:股东会支持市场价值最大化。然而,上述条件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当然,投票也有成本。哈特教授认为,一大成本是,股东可能会提出太多无关紧要的议案,这会干扰管理秩序。但是,这一成本可以被最小化(如果无法被消除的话)。哈特认为,提请议案,需要获得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股东的支持,这样可以提高议案质量。

另一个潜在成本是,公司的钱会花在管理层所支持的事务上。而哈特认为,那些应走投票程序的问题——例如事关在沃尔玛贩卖大容量弹夹的决定——往往是个人偏好问题,而非管理层业务问题。因此,公司章程能够减少(并潜在地消除)这类成本,办法是限制管理层利用公司资源来谋求竞聘的能力。最后,在一个网络世界(wiredworld),哈特认为对代替投票(proxy vote)的管理成本可以忽略不计。

四、投票的隐忧与现实价值

哈特教授认为,正如涉及社会选择话题的相关文献所识别出的,投票到底是不是将个人偏好加总为社会偏好的恰当方法,这是一个更为严重的隐忧。考虑到众所周知的集体选择难题,可能的情况是,市场价值最大化仍然是一个广泛认可的次优目标,特别是在一个股东的社会偏好都足够异质的环境中。哈特无法排除这种情况。但是,正因为上述情况尚缺乏证据来验证,所以哈特相信股东福利最大化应当代替市场价值最大化,从而成为公司的恰当目标。

五、互动问答:市场是否能有效推动公司做好事?

随后哈特教授与现场观众深度互动,并回答了5个问题。虽然问题切入各有不同,但实际上都在试图证明市场已经具备推动公司做好事的有效性。而哈特教授则深入浅出地告诉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市场可能是无效的。

问题1(寇宗来教授):我赞同您关于“股东福利包含社会目标”的观点,但“投票方案”可能面临几个挑战。一是交易成本高昂,公司可能无力发起投票。二是公司面临决策效率与决策透明的取舍。大多数情况下,公司需要果断行事,如果遇事就要投票,这会让管理者错失良机。三是股东或投票人不稳定。即便对同一问题,不同投票人的决定也总是不同。这使得公司短期与长期目标难以调和,此时投票给公司可能带来更大隐患。四是议程决定权影响投票效果。谁能决定哪些议案由股东投票决定,谁就实际上影响了公司目标,此时投票可能是无效的。

哈特:这篇研究的重点在于公司目标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如你所言,投票方案在程序上仍然面临种种制约与不完善。本文更关注的是,投票可激发投票人推动社会目标进入公司决策考量之内。例如每逢政治竞选,投票人也都不一样,但重要的是通过投票制度将社会问题纳入到竞选议题中来,才能让新政府有的放矢。

问题2:您的模型将公司行为分为“干净的”(clean)和“脏的”(dirty)。请问凭什么标准来界定“干净”还是“脏的”?谁有权力来做这种界定?另外,市场价值容易测度,但股东福利难以测度。因此,股东福利最大化并不可行。请问您如何看?

哈特:构建模型就是要对事实做简化并抽象,以方便研究。之所以区分为“干净的”和“脏的”也是这个道理。“干净的”没有社会影响,“脏的”有影响,仅此而已。但是,模型从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现实情况,则是另外一码事。尽管不同地方的人们价值观可能在具体问题上有所不同,但是仍然存在一个绝大多数人都认可的价值标准。你的问题虽然有道理,但是在我所讨论的范围内,我不认为人们在主流价值观上是有根本分歧的。

关于测度,实际上人们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将更广泛的社会指标纳入到公司绩效考核中来。(在美国)已经有一些公司致力于测量其他公司对环境的影响。所以可以预见,未来会出现更多的测度方法以及更多的可被测度的指标。

我也需要指出,虽然我的研究谈到了最大化问题,给人的感觉是“必须先要测量出一个值,才能最大化”,但实际上我们想说的是投票人的感受。投票人心理会对公司的议案有一个价值判断。

另外,不能因为“错事的价值容易测量,好事的价值不易测量”,我们就去最大化错事的价值。我还是要强调,“信托责任”不只有管理层最大化股东价值这一层含义,狭隘理解“信托责任”是错误的,我们应当改变这一成见。

问题3(绿庭集团朱家菲):公司毕竟有“价值最大化”的本质属性。如何让公司能够实现“价值最大化”与“社会责任”的平衡,您有什么建议?

哈特:我并不是说赚钱不重要,而是要把决策的范围扩大。有些问题,可能30%的小范围股东认为是“干净的”,但是要让60%的股东来看,却是“脏的”。因此,决策过程和测度都很重要。

正如我之前所说,测度股东福利很难,但是向股东问一问“某个决策背后的取舍”并不难。我认为,公司不应再找借口去做错事,而是应该抓住机会变“干净”,特别是提高环保意识。

另外,变“干净”与“赚钱”并不矛盾。公司积极做有益于社会的事情,会创造更有意义的市场价值。“干干净净赚钱”不但是乐事,还是好事。

问题4:市场价值可能已经包含了社会福利。是否已经出现了这样一种市场机制,即如果某个公司做出了损害社会利益的事情,人们就会拒绝购买这个公司的产品或者股票。您怎样看待市场在调和公司目标与社会目标关系中的作用?

哈特:上市公司都会声明自己承担“社会责任”,但实际上,这个“社会责任”指的是上市公司会关注消费者、股东等关联方的利益,这样做说到底还是为了盈利。

当然,你讲的机制是存在的,但只是事实的一部分。如果一个公司的行为破坏了环境,人们就不再购买其产品或者股票,或者公司做了好事,业绩就会增长,那么市场就是有效的,“赚钱”和“做好事”就不矛盾了。此时,股东投票会一致同意公司“尽力赚钱”。

而实际上,一些公司的行为产生了污染或者对社会造成了负影响,但是市场并没有起作用。我们所说的“倾社会”股东仍然会乐于持有烟草公司股票,消费者也仍然会购买“做坏事”公司的产品,因为他们没有进入决策程序,所以他们感觉公司的行为与我无关,我只要享受最大化价值就可以了。

“倾社会者”是否能够通过市场影响公司决策,或者需要“倾社会者”持股达到多少占比,才能推动公司做“好事”,这又是一个实证研究的任务了。不过,我个人对这种市场机制仍然表示怀疑。这种机制可能有益,但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

问题5:外国股东不会特别关心公司行为对美国社会造成的后果。推而广之,您怎样将外国股东纳入到决策机制,推动公司做好事?

哈特:首先,我们当然可以将公司行为的危害性扩展到世界范围,或者我们的投票也可以是关注全球事务的,例如污染往往是国际性的,这样可以不必在意股东的国别异质性。其次,我也必须认同,必然存在外国股东不关心本国社会利益的情况。不过我们也不必强求,他们这样做也有合法的一面。但是,世界上的任何事情我们都有一份责任,不是吗?

撰稿:石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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