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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杜莉等:“并行方案”出台 进一步规范全球最低税规则

  发布日期:2026-03-03  浏览次数:

2026年1月5日,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宣布147个成员就更新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立法模板征管指南的“并行一揽子方案”(以下简称“并行方案”)达成共识,并正式发布了该方案。“并行方案”既对全球最低税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也使得该规则的存续得到确认,为“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与各国现行税制的协同运作提供了权威指引。

“并行方案”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二十国集团(G20)主导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积极推动双支柱国际税改,实现了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的突破性变革。

其中的“支柱二”旨在确保全球总营收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范围内跨国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的每个税收辖区至少承担15%的最低税负。

“支柱二”的具体实施规则主要是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该规则依托收入纳入规则(IIR)、低税利润规则(UTP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构建闭环征管机制,确保企业在各经营辖区均承担不低于标准的税负,从规则层面遏制税基侵蚀、利润转移与国际税收“逐底竞争”乱象。完整的“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体系包括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立法模板,以及此后发布的立法模板注释、征管指南、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信息报告表等一系列文件。

由于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内容十分复杂,其中的低税利润规则(UTPR)更将征税权赋予了纳税人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以外的第三国。因此,自正式推出以来始终面临争议和质疑。

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第二任期之初明确拒绝承认拜登政府就“双支柱”国际税改作出的任何承诺,之后又威胁在“大而美”税改法案中加入第899条,即针对实施低税利润规则(UTPR)对美国企业征税的国家的在美实体征收5%至20%的报复性附加税。这再度引发对于该规则乃至整个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无疾而终的担忧。

从设计初衷上看,“支柱二”有助于应对恶性国际税收竞争,遏制跨国企业的激进税收筹划和避税活动,并能带来一定的税收收入增长。同时,环环相扣的征税权划分规则鼓励各国争相立法保护本国税基。

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的147个成员中,目前已实施或正采取措施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税收辖区(主要为欧洲国家)仅有约60个,但美国特朗普政府对其抱持否定态度。近期,七国集团通过多轮协商就“并行方案”达成协议,并取得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认同。本次出台的“并行方案”通过修订征管指南为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指引,既确认了“支柱二”的长期存续性,又通过多项安全港规则实现刚性约束与实操弹性的平衡,达成缓解跨国企业全球合规压力及协调不同辖区税制差异的目标。

“并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并行方案”推出了四项2026年起适用的新的永久安全港规则,并延期了一项过渡期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SH)规则是为尽可能减少跨国企业不必要的合规义务,通过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立法模板第8.2条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成员实体可据此获得补足税豁免。

具体来看,五项安全港规则包括:第一,并行机制安全港(SbS SH)规则,即若跨国企业最终母公司所在的税收辖区设有“合格并行税制”,则该跨国企业可选择将所有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规则(UTPR)下的补足税视为零,仅需承担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规则下的补足税。第二,最终母公司安全港(UPE SH)规则,即最终母公司在符合条件的税收辖区的跨国企业,可将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低税利润排除在低税利润规则(UTPR)适用范围之外。第三,基于实质的税收优惠安全港(SBTI SH)规则,即允许跨国企业将特定合格税收优惠(QTIs)计入有效税额,只要税收优惠与支出、生产等实质活动相关,或是属于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QRTC)或可交易可转让税收抵免(MTTC),则可在一定限额内避免其效果被补足税抵消。第四,永久性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ETR SH)规则,即简化符合条件跨国企业的有效税率测算方法,包括允许跨国企业基于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简化的有效税率测算,如有效税率不低于15%,补足税视为零。第五,将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CbCR SH)规则的适用期限延长一年,延长到2027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财年,以实现向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的平稳过渡。

全球最低税规则打击避税行为的效果将削弱。“并行方案”允许最终母公司处在符合并行机制安全港(SbS SH)规则要求的税收辖区的跨国企业免于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规则(UTPR)。截至2026年1月1日,美国是唯一已得到确认的符合并行机制安全港(SbS SH)规则标准的税收辖区。不过,除美国外,还有其他税收辖区也可能符合并行机制安全港(SbS SH)规则标准,或稍作调整即可达标,如执行了名义税率超过20%全球征税政策的德国。若更多大国达标,加上另外四项安全港规则,“支柱二”将出现很多例外与豁免条款。在此背景下,通过设定15%的全球最低税底线打击避税行为以及避免国家之间逐底税收竞争的实现难度将显著上升。

税收优惠的形式将调整,国际税收竞争仍将持续。基于经济实质的税收优惠安全港规则,可确保符合要求的合格税收优惠激励效应不因全球最低税规则“支柱二”的落地而削弱。该机制虽设置相应限额,但进一步拓宽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认可的税收优惠政策范畴——在可退还税收抵免(QRTC)和可交易可转让税收抵免(MTTC)基础上 ,新增“支出型税收优惠”和“特定生产型税收优惠”两类合规形式。在此背景下,意图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各国,均可能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新设计,推动优惠政策与实质经济活动建立更紧密的关联,以及采用可退还税收抵免(QRTC)等无需缴纳补足税的税收优惠形式。这一趋势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国际税收竞争复杂性。

积极应对“并行方案”

作为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国,我国是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及“并行方案”的重要参与方。我国香港地区已于2025年6月完成最低税规则立法,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202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我国“走出去”企业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以及由香港中间母公司或最终母公司控股的内地子公司,均存在被香港税务当局征收补足税的可能。此外,我国“走出去”跨国企业在已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税收辖区设立的子公司等成员实体,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足税合规与申报义务。

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首个全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针对2024财政年度起适用GloBE规则的税收辖区)。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应对现有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条款要求的同时,需要关注所在税收辖区执行“并行方案”的进展,尽早评估“并行方案”可能对补足税产生的影响,并及时研判本企业是否符合安全港规则条件,以及如何适用各项选择条款,如何进行相应的数据收集、会计处理等工作,是否需要进行适当的企业重组以避免被征收补足税风险等。目前,我国尚未落地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上述评估主要应参照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税收辖区的国内法规则,未来则需要根据我国相关措施的变化及时跟进调整。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可积极关注国际税改进展,争取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资格,以及适时推进国内税制调整,比如采用与实际经营活动关联更加紧密的税收激励政策等,为“走出去”企业营造更有利的税收环境。

(作者杜莉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沈智勇系维也纳大学国际税收政策中心高级顾问、IFA常设科学委员会委员)


延伸阅读

并行机制安全港规则

(Side-by-Side Safe Harbor)

规则意义:避免双重征税。

具体内容:

1.完全豁免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支付规则(UTPR)下的补足税

2.目前唯一符合条件的辖区为美国。

规则适用时间:自2026年1月1日开始的财年。

最终母公司安全港规则

(UPE Safe Harbor)

规则意义:避免双重征税。

具体内容:

1.豁免低税利润支付规则(UTPR)下的补足税。

2.适用于非美国母公司的跨国企业集团。

3.辖区需已实施15%的防御性规则(QDMTT)或公司替代性最低税(CAMT)。

4.符合条件的国家需向OECD申请评估,尚未有任何辖区被列为“合格最终母公司(UPE)辖区”,预计在2026年上半年会有首批认定结果。

规则适用时间:自2026年1月1日开始的财年。

基于实质的税收优惠安全港规则

(Substance-based Tax Incentive Safe Harbour)

规则意义:旨在使支持实体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具体内容:

1.允许安全港内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如研发、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税收抵免或减免)直接视同已缴纳的税款,从而提高其计算出的有效税率,避免因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而产生补足税。

2.是非返还性的,并与工薪成本、有形资产折旧等特定项目直接挂钩。

3.金额受“实质上限”限制,如工薪成本的5.5%等。

规则适用时间:自2026年1月1日开始的财年。

永久性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规则

(Simplified ETR Safe Harbour)

规则意义:为降低企业合规负担而设计。在现有的过渡期国别报告(CbCR)安全港于2027年到期后,为企业提供一个长期、简化的替代方案。

具体内容:

1.允许企业主要依据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数据,计算其在该辖区的简化有效税率(ETR)。

2.规定如果企业在某个辖区的简化有效税率(ETR)达到安全港门槛,则可直接认定该辖区的利润无需缴纳“支柱二”下的补充税,大大减轻了申报负担。

规则适用时间:取决于各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的进程。部分国家2026年即可实施,全面、普遍的适用预计在2027年。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

(Transitional Country-by-Country Safe Harbor)

规则意义:允许跨国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利用已有的国别报告数据,快速测试其在某个辖区是否达到有效税率门槛。若达标,则无须进行复杂的全套GloBE规则计算。这是一项临时便利措施。

具体内容:

1.结合国别报告和财务报表中包含的辖区收入、利润和税收信息判定某一税收辖区是否符合安全港条件。

2.跨国公司集团在该国财政年度销售收入少于1000万欧元以及税前利润低于100万欧元。

3.安全港的简化有效税率(ETR)测试门槛维持在17%。

规则适用时间:自规则实施期至2027年12月31日之前的所有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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