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14:00-15:30,在复旦大学经济学院514会议室,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系吴力波副教授做了“碳关税的理论机制与经济影响”的讲座。报告由经济学院公共经济学系副系主任何立新副教授主持,公共经济学系老师、经济学院及其他学院的部分同学参加了此次论坛。
吴力波老师首先谈到金融危机前后几大经济体对于碳关税的态度,指出危机前,美国主要是反对减排措施的,而法国则是强烈支持全球范围征收碳税,欧盟则是建议采取排放权交易等比较温和的手段。然而在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对于碳税都转变成了支持态度,美国在危机后,需要新能源、清洁能源的发展作为其经济发展的动力,碳税合法就对新能源技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则标志着美国征收碳税的合法化。西班牙等国家也从反对减排到支持。在这种情况之下,中国若不实施减排措施将会接受碳关税的处理。
中国是否有可能被征收碳关税,取决于三个基础条件:中国是否有大量能源密集型产品出口?中国是否对这些部门提供了非市场化的能源补贴而导致了能源的过度浪费?中国是否没有采取任何相关的减排措施?在中国是否有大量能源密集型产品出口方面,中国本世纪在能源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速惊人,如钢铁、平板玻璃、水泥等,我国的单产能耗很高,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50个百分点。在中国产品是否享有大量能源补贴方面,吴老师指出,很多补贴都是隐性的或者是交叉补贴,吴老师通过煤炭及石油价格的例子表明了补贴的不稳定性及价格补贴很大的差别化。关于能源补贴,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吴老师指出若是短期的、不影响公平分配,有利于国家幼稚产业发展的也是可以的。
对于碳关税的合理性,吴力波老师指出美国、欧洲也有大量的碳排放历史数据,应该区别对待;在技术层面,碳密度的测算也是一个问题;关于碳关税的合法性,WTO已将碳关税合法化了。在采取碳关税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可操作性都没有太大障碍的情况下,中国未来应该怎么做?吴老师指出,中国可以减少或者不出口高耗能的产品;在国内征收碳税来调整高耗能产品的生产结构;取消不必要的补贴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在最后,吴力波老师同在座师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