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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的规定(2014版)

  发布日期:2014-11-25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通行惯例,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通过资格考试后,才能进行博士论文工作。为了规范和做好这项工作,经学位评定分委会讨论,决定对2011年制定的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的规定》实施修订,修订后的规定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博士生开始实施。

一、考试时间及考试资格

修业年限为三年的博士生的资格考试,应在第三学期末进行。必须三门学位基础课程:高级宏观经济学、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计量经济学,全部考核通过后具备考试资格。

学院每个学年第一学期组织资格考试一次,安排在开学第二周,如不能通过则参加下学年资格考试。对于考试未通过者,学院给予三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应予分流,即淘汰或转为硕士生 。逾期无故未考者,以不合格处理。

二、考试方式及试题拟定

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进行,考试的内容涵盖了经济学科的基础专业课:高级宏观经济学,高级微观经济学和高级计量经济学。学院建立资格考试题库,每次随机抽取一套形成正式考试试卷。每位博士必须参加三门课程的考核。

三、考试记录及成绩评定

每门课程按百分制计分,均需达到60分为通过。若其中一门或两门未通过,须参加相应专业课程的补考。资格考试必须全部通过后,才能进入论文开题及文献综述盲审阶段。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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