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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8-11-0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的管理,现特制订以下的专门条例:

(1) 作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本科课程设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宗旨,本学院各专业的学生社会实践为必修课,须在第六学期参加为期6-8周的社会实践活动,学分为2分。(2) 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应该是与专业相关的各类经济性事务,从事社会实践的地点不限。

(3) 囿于市场经济的客观环境,社会实践的渠道原则上应该由学生凭借个人能力或其他社会关系独立寻找;学院提供统一格式的“社会实践介绍信”和“社会实践协议书”,以备需要的同学取用。找不到实践单位的学生须尽早地与各系主任联系,寻求帮助。

(4) 学生社会实践各系须实行导师负责制与学生毕业论文指导作相应的联系。

(5) 在社会实践结束后,学生必须向各系主任提交由经济学院统一制定格式、并经接受实践单位盖章、签字的“社会实践评定表”,以及由学生独立撰写、能够真实反映实习过程和感受的“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报告题目”须涵盖实践的具体内容,字数要求5000-7000字左右。

(6) 学生社会实践考核成绩以P、F方式记载,不计入平均绩点。

(7)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8) 希望各位同学能够积极、认真地投入社会实践活动,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学以致用,也为毕业后踏入社会作好充分的准备。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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