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召开数字经济国际税收座谈会,与会专家围绕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探讨方案对我国税制建设的影响,以及如何适应国际税收规则变革等。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杜莉教授参加座谈会并提出观点。
经济数字化背景下的用户参与,对于企业的价值创造具有重要贡献。应该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是本轮国际税改的基本原则。支柱一的重点内容是针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重新划分各税收辖区对跨国企业利润的征税权。经过多轮博弈,支柱一最终选择以销售额作为向市场国划分征税权的重要依据,可能与向用户所在国划分更多征税权的初衷有所偏离。
以脸书为例,我们根据支柱一规则进行模拟测算,发现相较于直接根据活跃用户数占比划分税基,根据销售额占比划分税基明显更有利于居民国而不是市场国,两者的占比差距接近40%。对于其他代表性数字经济企业,这种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未来应综合考虑销售额和用户数量,争取更为平衡更为灵活的税基分配方案,避免现有方案仍明显偏向居民国的情况。例如可针对数字经济企业根据用户数量分配税基,对其他企业根据销售额划分税基。法国、欧盟等此前提出的数字服务税方案都以用户数作为税基确认的重要依据,因此,基于用户数分配税基在实践中具备可行性。相对而言,支柱二因为适用企业范围更大,受到更多关注。但是,我国企业对于支柱二的实施不必过于担忧。因为实际税率是根据企业集团按税收辖区汇总的税款和税基计算,而不是针对单个企业来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造成的补缴税款风险可能没有想像的高。另外,经济实质剔除和初始国际化企业排除也缓解了支柱二可能对我国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