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穹顶之下共话雾霾中国——专访吴力波教授(下)

  发布日期:2015-04-20  浏览次数:

文 复旦发展研究院《中国金融·复旦之声》

编辑部 | 学生记者 史晋星 吴祖鹏

吴力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现任复旦大学金砖国家研究中心副主任、复旦大学能源经济与战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上海市能源研究会能源经济专业委员会主任。

五、全球气候变暖:碳排放减排的大国博弈

记者:在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转型过程中,不得不提的是去年中美双方达成了《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美国首次提出到2025年温室气体排放较2005年整体下降26%-28%,中方首次正式提出2030年中国碳排放有望达到峰值,并将于2030年将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提升到20%。请问这个承诺背后的考虑是什么?

吴教授:主要是为今年年末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大会做准备,客观上来讲,我国现在碳排放量上已经很难跟发展中国家站成一个阵营,发达国家也要求我们做出一个更为明确的碳减排承诺,这是国际社会上的压力;另外在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1]的第五次评估报告中也提到,要实现在本世纪末2℃温升的目标[2],必须对能源供应部门进行重大变革,并及早实施全球长期减排路径。从国内来讲,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开始逐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3],预期到2020年达到峰值,到2025年实现能源消费的峰值[4],那么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达峰也是有可能实现的。

记者:关于今年年末的巴黎气候大会上是否有可能形成关于全球CO2减排累计排放总量的硬约束?比如说为了将全球升温控制在2.6℃左右,最多排放一万亿吨CO2?

吴教授:这个比较难以预测,不过目前肯定是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气候背后是能源问题,从去年到今年能源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之前是油价狂跌,中东局势不稳定之后油价又开始上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下降得也很快,让大家看到了很多希望,但与此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占比的上升,也带来了大家对于电网的安全、用电成本的上升等忧虑。各国也都在调整政策,目前中美已经有了明确的态度,欧洲也比较积极,最终能否达成硬约束的协议,还需要看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表态。从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中的表述来看,以前是“burden sharing”,现在却成了“effort sharing”,从这其中微妙的变化可以看出将来有可能的情况是,未必会有像《京都议定书》那样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固定减排目标[5],但应该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诺自愿性的减排目标,形成多边的自愿减排框架。

六、碳减排承诺=预先切蛋糕?关键在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转移支持机制

记者:关于发达国家的率先承诺减排,之前网络上流传很广的柴静访谈中国科学院院士丁仲礼的视频中,丁院士指出发达国家率先承诺减排的的高姿态其实等同于给自己先切了一大块蛋糕,请问您是否认同这样的判断?

吴教授:先行动者跟后行动者面临的减排成本不同,特别是之前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有CDM机制[6],发展中国家的低成本减排项目可以被计为发达国家的减排努力,所以在这个框架下,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对于“后京都时代”来讲,首先是发达国家封住了CDM的口子,在第三阶段的EU-ETS[7]上,已经不允许很多CDM项目进行交易,比如原来的氟利昂减排项目已经不能在国家碳排放市场上签发,而且标准也越来越严格,比如新西兰的碳市场已经切断了跟EU-ETS的联系,也就是说EU-ETS的减排额度已经无法在新西兰的碳市场上进行交易。可以看出,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减排上占了便宜,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开始逐渐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减排配额干扰了自己国内的碳减排行动。

所以说温室气体的减排从全球层面福利最大化的角度来讲,减排成本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当然是哪里成本低哪里多减排,但是这当中必然涉及更为明确的资金转移和技术支持的机制。也就是说,既然发达国家已经切走了一块大的蛋糕,接下来的减排任务可能更多得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但是剩下来的这块蛋糕会比较昂贵,发达国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才能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减排目标,这其实正是国际气候谈判大会中最难的一点,即发达国家必须承诺一个明确的气候基金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在这种情形下,其实也就无所谓切蛋糕的问题了。

七、单边碳减排面临的考验:碳泄漏与碳关税

记者:回到国内的话,在今年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上,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了碳排放强度[8]的概念,即“今年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要降低3.1%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都要减少2%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要分别减少3%左右和5%左右。”请问碳排放强度是一个总量指标吗?

吴教授:碳强度不是总量指标、而是效率指标。实际上,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已经承诺了2015年要比2010年实现全国碳排放强度下降17%,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我国已经承诺了2020年要比2005年碳排放强度下降40%-45%,全国层面上已经从能源强度的控制走到了碳强度的控制,最严格的目标现在是2030年碳排放总量达峰。

记者:在碳减排方面,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单边的碳减排举措都会带来碳泄漏[9],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该国国内一些产品的生产(尤其是高耗能产品)可能转移到其他未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的国家,那么在这方面目前有什么好的应对办法吗?

吴教授:这是目前学术研究方面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欧盟方面曾希望就碳泄漏实行碳关税,虽然最终未能成行,但像航空业欧盟于2011年5月宣布,从2012年1月份起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飞经欧盟的航空公司可免费获得碳排放配额的82%,剩余份额中的15%将有航空公司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取,其余3%的排放量将被分配给高速成长中的航空公司以及行业后来者,希望通过机制来保证欧盟航空业的碳排放逐年下降。这实质上就是碳关税,后来欧盟委员会在多重压力之下宣布,决定于2013年秋天之前有条件地暂停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将此交给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大会,希望达成一个折中方案。可以看出“后京都时代”,如果一个国家实行单边的碳减排措施,必然需要全球性的补偿机制。之前欧盟也有讨论完全的或者部分的边境碳调整措施[10],以此来消除发达国家同类商品制造商和服务商将面对的竞争劣势。

记者:请问这种边境碳调整措施是否违法WTO关于自由贸易的相关规定呢?

吴教授:这在WTO框架下是合法的,因为碳排放在全球是一个公共产品,WTO规定如果在生产过程当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物带来了全球公共产品的损害,那么其他国家有权对其出口产品征收相应的关税。之前的诉讼案例已经表明其合法性。

至于我国承诺2030年碳排放达峰,是否到时候也可以使用类似的边境碳调节措施来解决碳泄漏的问题,目前还停留在学术讨论的范畴,不过这种做法的确有助于免费搭便车行为的减少,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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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简称,英文全称是: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于1988年由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署合作成立,旨在通过现有科学信息,全方位评估气候变化及其影响。

[2] 2℃目标是指将本世纪末全球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内(相比于工业化前),以避免气候变化的灾难性影响。为此,全球可以排放的碳预算额度在一万亿吨左右,目前已经用掉一半。

[3]《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2015年我国煤炭产量和消费量都要控制在39亿吨。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国家能源局则提出2015年就要实现这一目标。

[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中国气体清洁能源发展前景与政策展望”课题组《我国煤炭需求峰值预测及应对调查研究报告结果表明,我国煤炭需求峰值预计出现在2020年,峰值水平为45亿吨。

[5] 在2008年至2012年的《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内,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6] 清洁发展机制,全称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核心内容是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所承诺的减排义务。

[7]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CDM中的碳交易形式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交易,而EU-ETS则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EU-ETS允许成员国之间的企业根据各自的减排成本差异自由买卖温室气体减排额度,总之,EU-ETS的运行和发展加快了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

[8] 每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9] 如果一个国家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该国国内一些产品生产(尤其是高耗能产品)可能转移到其他未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的国家。由于不同国家排放等量二氧化碳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是相同的,二氧化碳对气候变化影响并不存在排放地域的差异,因此碳泄漏可能导致全球二氧化碳减排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10] 核心是基于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在碳含量上的不同,通过一定措施对它们的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缩小两者的价格差。其不仅包含关税,还包含配额、许可证等其他形式的贸易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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