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助管助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5年12月30日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学院研究生担任助管助教工作的管理,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考核与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助管助教工作对研究生素质教育及教学改革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学院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本科生教学副院长、分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分管行政副院长。领导小组对助管助教工作进行总体指导,根据学校三助工作通知制定学院助管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分配
第三条 校聘助管岗位由每学期初学校下拨岗位数确定,设岗类别主要分为三类:学工岗、行政岗和教辅岗。院务办公室负责确定助管岗位分配方案。
第四条 助教岗位分为校聘和院聘两类,校聘助教岗位由每学期初学校下拨岗位数确定,院聘助教岗位由学院确定。本科生教务办公室负责确定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分配方案,专业学位办公室负责确定专硕课程助教岗位分配方案,研究生教务办公室负责确定博士课程助教岗位分配方案。
第五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助管及助教岗位的授权与设置、录入系统、招募、考核和酬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助管岗位配置流程
每学期初学校下发各院系助管岗位分配通知,院务办公室根据通知要求确定助管岗位分配方案,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分配方案完成系统授权与设置,岗位指导老师在系统编辑发布招聘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在系统提交岗位申请,岗位指导老师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择优完成岗位录用。
第七条 校聘助教岗位根据学校下拨岗位数进行分配,主要面向本科生课程和少量研究生课程。院聘助教岗位主要面向研究生课程,以及校聘岗位未涵盖的本科生课程。配置方式分为无需申请、申请配置两类。
(一)无需申请的课程
1.本科生数学类课程: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量经济学、会计学;
2.本科生数理班课程;
3.选课人数20人及以上的本科生课程;
4.博士生“三高”课程: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高级计量经济学。
(二)申请配置的课程
除“无需申请的课程”以外的其余课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选课人数20人及以上(博士研究生课程不受此限制);
2.布置课堂或课后习题作业。
第八条 助教岗位配置流程
岗位指导老师于前一学期末向教务办公室同时提交排课和助教需求,每学期初学校下发各院系助教岗位分配通知,教务办公室根据通知具体要求确定助教岗位分配方案。对于校聘助教岗位,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分配方案完成系统授权与设置,岗位指导老师在系统编辑发布招聘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在系统提交岗位申请,岗位指导老师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择优完成录用。对于院聘助教岗位,学生工作办公室发布三助招聘通知,学生提交助教申请表至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表进行审核,择优完成录用。
第九条 岗位津贴标准
(一)校聘助管津贴按照每周工作时间界定,1个标准岗位每周工作3个半天,月岗位津贴为900元;每周工作2个半天,月岗位津贴为600元。
(二)校聘助教1个标准岗位津贴为900/月,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10个小时;0.5个标准岗位津贴为450/月,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5个小时。
(三)校聘助教1个标准岗位课程包括以下三类:
1.本科生数学类课程: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量经济学、会计学;
2.博士生“三高”课程: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高级计量经济学;
3.选课人数100人及以上的课程。
(四)除第三款以外,其余校聘课程为0.5个标准岗位。
(五)院聘助教岗位津贴根据课程类型与选课人数分为三档:
表1 院聘助教岗位津贴明细
月津贴(元) | 选课人数(人) |
150 | 1~19(仅限博士课程) |
450 | 20~99 |
900 | ≥100 |
第十条 鼓励博士生担任助管助教。因学校奖助政策调整,鼓励2024级及以后的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生,不含外国留学生)博资考前优先申请校聘岗位,博资考之后申请校聘岗位仅享受博士岗位助学金,不享受助教津贴。若担任助管,默认工作时长为每周3个半天;若担任助教,一学期同时担任2门0.5个标准岗位的本科生课程助教(鼓励2024级及以后的博士生担任同一学期同一位老师的2门本科生课程助教),或担任1门1个标准岗位的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助教。2024级之前的博士研究生不受此限制。
第三章 助管聘任要求
第十一条 助管岗位聘任原则
(一)可申请学生范围:规定学制年限内已注册的中国大陆籍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
(二)非在职研究生。
(三)人才工程队员(含一期和二期)和延期毕业学生原则上不可担任助管。
(四)研究生申请助管岗位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五)课程考试出现不及格的,一个学期内不得申请助管岗位;受到校级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助管岗位。
(六)同等条件下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和低年级的本科直博生倾斜。
第十二条 助管岗位工作指导要求
助管岗位指导老师在助管上岗前应与其进行必要的交流,使其全面了解工作的内容、目标及注意事项,并及时检查助管工作的完成情况。
岗位指导老师对工作质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助管的工作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助管岗位管理
(一)助管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由岗位指导教师和设岗单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未被正式聘用的助管,根据其工作情况予以发放相应的津贴。
(二)助管人员有以下情况,设岗单位可予以解聘:经过培训和指导仍然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工作明显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助管工作行为的。
(三)助管人员辞任的,应提前两周向岗位指导老师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离任时间,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助管岗位期终考核
学院每学期结束前对助管进行考核。学院根据各办公室对助管的考核意见,结合助管工作量、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给出考核结果。助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助管助教总体优秀比例不超过30%。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学期不得申请助管岗位。
第四章 助教聘任要求
第十五条 助教岗位聘任原则
(一)可申请学生范围:规定学制年限内已注册的中国大陆籍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
(二)非在职研究生。
(三)人才工程队员(含一期和二期)和延期毕业学生原则上不可担任助教。
(四)研究生申请助教岗位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五)研究生有以下情况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助教:曾经担任助教,学校最终考核成绩为优秀者;修读应聘课程(或相近课程)的成绩优于他人者;学校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所处研究生培养阶段、年级较高者。
(六)院聘岗位可录用本科生担任助教。
(七)原则上选课学生不担任本门课程助教。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工作指导要求
岗位指导老师需制定助教工作计划,在助教上岗前应与其进行必要的交流,使其全面了解课程的目标、内容、要求、选课学生情况以及工作职责,并及时检查助教工作的完成情况。在第一次上课时,岗位指导老师应向选课学生介绍助教及其工作职责。
岗位指导老师对课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助教的工作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助教岗位管理
(一)助教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岗位指导老师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岗位指导老师对试用助教决定不予聘用者,可联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另行安排助教。学生工作办公室补充选拔时,优先考虑曾经申请但未被录用的研究生。岗位指导老师对补充推荐人选仍不满意者,原则上在同一学期内不再安排其他助教。
(二)助教工作期间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岗位指导老师安排的工作。助教如因本人失职造成教学事故,须接受相应处理。
(三)助教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况者,可由岗位指导老师提出,予以解聘:无故缺课2次或累计缺课3次者;不能完成工作职责者;学生普遍表示不满意者。
(四)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助教工作,应提前两周向岗位指导老师提出书面解聘申请,并获得批准,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期终考核
(一)校聘助教岗位:每学期考核启动时,校聘助教须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在系统填写考核信息、提交考核申请,并登记工作量。学院根据岗位指导老师考核意见、助教工作量、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给出考核结果。
(二)院聘助教岗位:每学期考核启动时,院聘助教须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填写《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教考核表》,岗位指导老师签字后提交。学院根据岗位指导老师考核意见、助教工作量、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给出考核结果。
助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助管助教总体优秀比例不超过30%。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学期不得申请助管岗位。
(三)岗位指导老师:岗位指导老师有以下情况者,一年内不得申请聘任助教:为助教安排非本职工作,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学习者;不为助教安排相应工作,出现严重的人浮于事者;不对助教进行工作指导,放任自流者;课程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经调查属实者。
第五章 津贴发放
第十九条 校聘岗位津贴由学校按月发放,院聘岗位津贴由学院按月发放。津贴发放五次,进银行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由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方案(201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