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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风险管理论坛第6期:新修订《保险法》的特色

  发布日期:2011-01-04  浏览次数:

2010年10月19日下午16:00-17:00在经院学院201报告厅,来自台湾地区大法官施文森教授,为保险系的师生做了《新修订保险法的特色》的讲座,讲座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常务副系主任陈冬梅老师主持。

施教授被誉为台湾保险法的创始人,对大陆保险法的制定提出过良多的建议。施教授首先回顾了大陆保险法从1990年到2009年的修订历程,肯定了大陆保险法的进步以及对台湾保险法的启示意义。施教授特别提出1995年保险法条文的第4、5、11、17条勾勒了保险法德根本,可以改正不合乎保险原理的判别。之后,施教授就新修订保险法中应体现的6条原则做了重要解释,这六条原则分别是:公益原则;诚信原则;明确说明原则;公平原则;不利解释原则;合理期待原则。

最后,施教授就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如下几点原因:资讯不对称,多照顾投保大众;对品德,信誉与习性的强调;协商能力不对等;对价平衡;商品无形性;精神依赖;格式化条款;信赖保障。

讲座结束后,本分学生和老师就报告中的内容同施文森教授做了一步的交流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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