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首页 / 科学研究 / 学术交流 / 复旦公共经济与政策论坛 / 正文

复旦公共经济与政策论坛第62期:中国财政法治建设的进展和方向

  发布日期:2016-10-13  浏览次数:

20161011日下午2点,由复旦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和复旦大学公共经济学系主办的复旦公共经济与政策论坛62期在经济学院808会议室举行。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教授应邀做了中国财政法治建设的进展和方向的讲座,此次讲座由公共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杜莉教授主持。

朱教授首先阐述了针对花别人的钱、做别人的事财政进行法治的必要性,随后逐个罗列出我国现有的财政法律以及国家债务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经营法、税收基本法、财政基本法等缺位的财政法律。



朱老师特别详细地讨论了我国的“税收法定”问题。自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后,我国税收立法权实际落在在国务院、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无范围、无目的、无期限三无授权其实是不合适的;但2009年以来,在各方力量推动下,税收立法权逐渐回归人大,201585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已公布了7个税种的立法计划,其中《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全文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这表明我国的“税收法定”进程已经有了重大的进展。

 


《预算法》是此次讲座的另一个重点,朱教授介绍了20127月预算法二审稿起初征求意见时几乎没有受到社会关注,随后在复旦大学韦森教授《预算法修订怎能静悄悄?》一文的推动下收到创纪录的33万条意见,包括朱为群教授和韦森教授在内的许多专家学者积极参与了后续的预算法修订进程,推动了预算法重要条款的完善,但目前新预算法的实施条例尚未公布,这一点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朱教授最后分享了自己最近参与的“财政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成果,据初步设想,“财政基本法”包括总则、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公共资产、公共负债、财政监督、政府责任及附则八章,应对财政运行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做出全方位的规定,比如,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费、资产(资源)收入、划拨收入、捐赠收入、罚没收入等类型,各类收入应界限清晰、互不重叠;财政支出、公共资产和公共债务的信息应向公众全面公开;应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多渠道强化财政监督,等等。

在互动环节,孙琳老师就《会计法》修订提出了如何协调《财政基本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余显财老师提出了“自然资源”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问题,也有同学提出了“税收法定”条件下如何发挥财政税收的调控功能的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朱老师一一做了耐心的解答。

讲座的末尾,主持人杜莉老师代表大家对朱老师精彩的演讲表示感谢,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上一篇:复旦公共经济与政策论坛第63期:中国政府会计建设的现状与待研究问题

下一篇:公共经济与政策论坛第54期:美国的碳关税建议:WTO框架下的考量与中国的应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