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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学系列讲座第200期:理解中国股票市场:文献总结及一项新证据

  发布日期:2009-05-06  浏览次数:

2009年4月21日下午13:30-15:00在经济学院710会议室,来自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立军博士报告了他所做的一篇论文以及对我国股票市场研究的文献总结,题目为“理解中国股票市场:文献总结及一项新证据”,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陈钊教授主持,陆铭教授、寇宗来副教授、姜建强、吴建峰老师以及经济学院的部分学生参加了这次讲座。

夏立军教授首先报告的是研究我国股票市场文献总结,分三个内容进行。一是中国股票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是中国股票市场研究文献的主要发现和启示;三是司法独立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实施。

对于第一个内容,夏立军教授解释我国股票市场目前有监管和司法机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构成,监管和司法机构由中国证监会以及各级、各地区法院组成,管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目前上市公司的数量自1990年的10家迅速上升到2007年的1550家,中介机构由券商、证券媒体以及审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构成,投资者有机构和个人。并介绍了我国股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类型。

对于第二个内容,夏立军教授根据研究文献,分五个小内容进行,一为政企关系、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已有研究认为通过发行股票上市“部分私有化”能够改进公司业绩,但作用有限;国有股权对业绩有负面影响、不少CEO具有政府任职背景等;二为审计师和财务分析师的角色,根据研究,证券分析师的信息搜寻活动能够提高股票价格的信息含量,使其包含更多公司基本面的信息,降低股价的同步性,从而增强价格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等;三为会计信息和公司透明度,研究认为证监会在配股审批中检查了但未能完全看透公司的盈利操纵行为;通过盈利操纵获得配股资格的公司在配股后几年的公司业绩差于未通过操纵盈利获得配股资格的公司等;四为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研究认为上市公司存在进行盈余管理(盈利操纵)以配合二级市场炒作的行为等。五为市场、行政和法律机制的作用,研究认为我国的证监会以及法院等机构并不是“无牙的老虎”。

最后一个内容,以往文献的一些启示,这个内容的研究比较丰富,但都逃脱不了我国处于转型经济中的特征。

夏立军教授报告他与其他合作者一起写的一篇文章,题为“司法独立性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15通知’的市场反应”,研究的动机为目前有大量的文献研究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促进公司治理、金融市场发展,但是很少人研究投资者法律保护。本文的研究思路为“1/15”通知的颁布可能会使虚假陈述或嫌疑公司的股价下跌,并且假说在存在虚假陈述或有虚假陈述嫌疑的上市公司中,司法相对不独立组公司比司法相对独立组公司在“1/15通知”颁布日前后期间的负向市场反应程度更小。

通过建立回归剂量模型,研究发现在“1/15通知”颁布日前后几个交易日内,样本公司的市场反应显著为负,与司法相对独立组公司相比,司法相对不独立组公司的负向市场反应程度更小,且投资者倾向于认为,“1/15通知”及与其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实施,但地方政府对当地法院的影响降低了这些投资者保护法律得到实施的可能性。

夏立军教授对我国股票市场研究文献的总结让我们对我国股票市场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报告之后,部分老师以及学生与夏立军教授救一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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