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学院召开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经认真审议,拟对博士研究生论文评阅、答辩程序,作如下调整:
如果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出现“须作重大修改,重新送审通过后答辩”等方面情况,“申诉”等程序可以按照研究生院的规定正常进行,但不同意学生进行“论文答辩”等方面工作。如果“申诉”结果已返回至学院并順利通过,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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