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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关于加强博士后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7-11-01  浏览次数:

为加强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复旦大学博士后管理相关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1、博士后研究项目应与博士论文有本质区别,不能是博士论文的简单重复和补充。进站一个月以内,博士后应携带博士论文向联系导师汇报拟进行的博士后研究计划与博士论文的区别。

2、严格延期申请的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如果延长时间到期仍不能按期参加博士后报告会将处以警告处分,博士后报告评价等级降一级,如果仍不能参加再下一次报告会将作退站处理。延期报告必须在拟进行的博士后报告时间三周之前以书面报告方式向博后站提出,延期报告必须先获得联系导师签字同意,然后再获得站长签字同意方可。在拟进行的博士后报告时间前三周之内提出延期申请视同无故缺席博士后报告会,将处以警告处分,博士后报告评价等级降一级。

3、严格博士后报告会相关材料投递的管理。博士后报告会的相关材料(包括博士后报告和相关表格)必须在拟进行的博士后报告时间五个工作日之前投递到专家和相关联系导师手中,否则将处以警告处分。

4、在站期间,累积两次警告处分将作退站处理。

5、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

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20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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