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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青:资源税改革措施应助力低碳发展

  发布日期:2010-05-07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能源报》2010年4月26日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因应中国经济转型发展需要已成当务之急。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新诠释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和内涵,并予以适时推进。

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日趋走好,在不久的将来各国必将重估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性,集聚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来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扭转自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以来的悲观局面。作为全球减排大国,中国在中长期将面临逐年递增的节能减排压力,这既体现于未来10年里的减排目标(40%-45%),更体现于10年后可预见的更为苛刻的国际减排责任,以及国际竞争的压力。届时,中国能否实现经济转型在很大意义上将取决于是否能够承受来自节能减排的巨大成本。由此,通过税制改革等措施,预先逐步释放节能减排的成本压力,显然可以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

在低碳发展的道路上,目前最大的瓶颈仍在于其相关产业市场化程度的不足,在此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成本因素,大部分低碳技术和产品还处于研发或者试用阶段,无法满足产业化生产和大规模应用的要求,致使其市场价格相对高于传统技术和产品,二是垄断因素,传统资源部门大都掌控于大型国企手中,长期以来形成了强大的垄断优势和力量,面对相对劣势的消费者,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强化。在垄断力量的支撑下,由消费者实际承担的外部社会成本源源不断地转化为内部的超额收益,从而形成了相对于低碳产业部门的先发绝对优势。这一点,无论是在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还是在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都在其低碳发展过程中有着明显体现。

就此而言,资源税改革不仅应服务于经济转型的普遍需要,更应着眼于当前低碳部门的发展困境,着力克服其发展的成本和垄断两大瓶颈,助力低碳发展。

首先,资源税改革措施应与资源价格的市场化目标相一致。

在资源税改革过程中,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提高其价格的市场决定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从短期来看,资源价格的直接反映很可能是提价,但从长期来看,提高资源价格的灵活性是服从于修正资源配置的扭曲状态,尤其是还原由消费者所承担的那部分外部社会成本,也就是资源稀缺和环境污染的成本。有观点认为这样的改革会影响民生,实则不然,有效的税制改革一旦还原了资源的社会成本,极大地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必将有利于减轻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负担,提高大众的生活品质,就此而言,资源价格的市场化远比当前的垄断格局来得有利。同时这也有利于打造低碳产业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资源税改革措施应与节能减排的政策目标相吻合。

当前资源税改革的背景已大大不同于2006年初次提出改革蓝图时的情况,这值得税制部门的重视。如果说还原社会成本这一目标自始至终都没有变化的话,那么,社会成本的含义已经出现变化。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大潮流中,原先并未受到税制部门注意的碳排放已成为当前各国首当其冲的“准污染物”,相比于在气候变暖上可能遭受的重大损失,资源部门的传统污染在全球意义上已经显得微不足道。因而,资源税改革所需还原的外部社会成本,在新的形势下,其内涵已不同于传统污染物,其改革目标应瞄准未来资源使用的最大挑战:碳减排。截至目前为止,碳是中国在国家意义上对国际社会进行比例性总量控制承诺的唯一一种资源利用相关的“准污染物”,资源税改革显然应对实现这一承诺有所帮助,从中也可以看出资源税改革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压力。

最后,资源税改革应区别针对“碳相关”和“碳不相关”两类污染物,分别制定不同的市场化调整措施,同时配套低碳发展的其他相关政策,比如可再生能源法等,解决当前在节能减排领域面临的主要矛盾,也就是让成本朝着有利于低碳的方向发展。当然,这并不等于需要在近期直接推出碳税政策,目前可以结合资源税改革的市场化要义,首先解决碳减排的市场交易,将碳指标投入到国内和国际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如此,有利于我们首先解决高碳行业的高效减排问题,减少资源税改革对全社会、各行业的大范围直接冲击。在长期,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和国际压力的进一步增大,执行碳税也未尝不可。

总而言之,资源税改革措施应朝着有利于克服成本和垄断两大低碳发展障碍的方向发展,最终形成较为合理的资源能源利用结构,最大程度上提高“碳”的边际生产力,真正助力于中国和世界的低碳发展。

(作者系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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