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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 | 马世奇:支柱二与税收筹划

  发布日期:2024-03-19  浏览次数:

3月18日上午9点50分,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资深研究员、IBFD中国办事处负责人马世奇先生来到复旦大学,为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带来了主题为“支柱二与税收筹划”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税务硕士项目主任余显财副教授主持。

马世奇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在阿姆斯特丹大学获得税法硕士学位,之后曾在荷兰一家大型税务律师事务所工作。1998年马先生加入IBFD,负责撰写IBFD出版物中有关中国部分的章节,同时从事各种国际税收方面的研究,如税收协定、转让定价和国际税收筹划等,他发起并组织了IBFD国际税收年会,参与了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项目,2019年4月代表IBFD参加了在浙江乌镇举行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

讲座伊始,马老师概括介绍了支柱二的相关规定。通过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防止跨国企业利用国别税收制度的差异避税,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竞争划定底线是支柱二出台的基本动因。

按照现有规则,合并报表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集团将被纳入到GloBE规则适用范围内,适用GloBE规则的集团将会在全球分辖区计算有效税负率,并针对有效税负率低于15%的辖区补征补足税。在计算得到应缴纳的补足税额之后,则需要按照收入纳入规则(“IIR”)或低税支付规则(“UTPR”)进行缴纳,收入纳入规则以股权链为基础,对低税辖区补足税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在其他辖区进行征收补税,并针对小股东持股等情形做出例外规定;低税支付规则作为收入纳入规则的补充,在后者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前者规定,由集团内其他实体所在辖区进行补征。此外,由于GloBE规则的计算和应用十分复杂,OECD还提出了过渡期条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适用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以及过渡期安全港等规则,以减轻企业尤其是在GloBE规则实行初期的合规负担。马老师指出,支柱二规则对范围内跨国企业的潜在影响,涉及低税管辖区的子公司、纳税申报合规、GloBE规则下的利润调整、税务部门内部建设以及支柱二时代的新战略等方面。

接着,马老师分享了在支柱二落地的背景下,各跨国企业集团可能的5种应对措施。其一,遵守GloBE规则,即范围内的纳税人全额缴纳补足税,这既有可能是因为跨国企业集团为了维持长久稳定的良好信誉,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不具备将利润转移至任何其他低税国家的能力,或进行此类操作的成本高于其可能从中获得的税收利益;其二,将低税利润转回,即GloBE规则的实施迫使跨国公司根据价值创造原则将利润返还到其本应归属的辖区,以避免落入GloBE规则的适用范围,且在遵守规则的同时降低企业的转让定价风险;其三,处置投资,即将补足税作为企业所在地辖区的额外纳税义务从而给跨国企业集团带来的成本也考虑在内,从投资回报的角度排除一部分投资项目,或将其出售给不受GloBE规则约束的实体,如养老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等;其四,低税利润与高税利润的混合,即将高税利润与低税利润混合,以增加低税利润的有效税率,从而减少缴纳补足税的义务。且在收购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反避税规则的阻碍,增加高税利润以将其与低税利润混合是可行的;其五,将扣除额转移至低税利润,即在计算缴纳补足税时利用SBIE规则排除部分利润,减少补足税负担。在分享过程中,马老师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将企业在税收筹划前后的总税负做了详细计算与形象展示,帮助同学们加深了对支柱二背景下税收筹划的理解与认识。

最后,同学们积极与马老师交流在支柱二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如支柱二的落地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为一严峻挑战,以及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未来如何更好地适应支柱二规则等。对此,马老师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即在一定程度上,支柱二会抑制利润转移和税收竞争,但预计的目标是否会实现仍然有待观察。只要主权国家之间存在长期的税收竞争,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就不会消失。在未来,各国将继续吸引外国投资,通过提供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激励措施来拉动经济增长,并以保留税负差异的方式设计税收制度。

至此,本期实务课程圆满结束,感谢马世奇先生为同学们带来的精彩分享!

撰稿人:曹星星

修订人:缪炜

审核人:余显财,朱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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