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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梁红星: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实操解析

  发布日期:2023-11-27  浏览次数:

11月23日上午,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利安达“一带一路”国际财税支持中心副主任梁红星先生来到复旦大学,为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的同学们带来了“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实操解析”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税务硕士项目学术负责人杜莉教授主持。

梁红星,复旦税务专硕行业导师,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拥有30年专职税务管理经验(其中有13年境外实地和全球税务管理经验),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新疆税务局、财政部税政司、德勤、惠普、华为和葛洲坝从事税务管理工作,兼任利安达“一带一路”国际财税支持中心副主任,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国际税专家,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外聘兼职教授,在财务、税务类期刊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

首先,梁老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概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境外所得税抵免具体关注事项、税收饶让及境外税收管理办法等要点。在介绍境外企业所得税基本情况时,梁老师重点提到了在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对预缴与应缴所得税进行比较,在某些国家,预缴税额过低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关于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原则,梁老师指出,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在海外经营取得所得并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中国现行税法通过对境外所得税实行限额抵免消除重复课税,超限额的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在境外少缴税款则需要补税。同时,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是相互隔离的,境外的亏损不能抵消境内的盈利。

接着,梁老师具体分析了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各种方法。他详细比较了分国抵免法的缺陷和综合抵免法的优点,并强调企业在选定一种方法后五年内不得变更,随后进一步阐述了母子公司架构下的间接抵免法和总分公司架构下的直接抵免法。他指出,中国实行五层间接抵免,但间接抵免需要满足持股方式与比例的条件,同时,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不仅对自身的经营所得要缴纳所得税,分配股息的时候所在国还要征收预提所得税,符合间接抵免条件时这两个层次的税在申报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得到抵免。但是,子公司汇回股息在母公司层面如果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通常需要以前期与母公司联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为前提。在总分公司的情况下,因为总分公司为同一个法人,需要合并报表纳税,对于分公司来说外国税收抵免只能是直接抵免,分公司也不能通过推迟股息分配递延纳税,但分公司所得是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的。这些差异既提示了企业构建海外架构时存在的税务风险,也提供了税务筹划的更多空间。

在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所需要的文件方面,梁老师指出,随着中国不断改进国际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申报境外所得税抵免时所需提交材料的要求有所放松,但仍需保证材料的客观、真实与准确。他具体介绍了哪些文件需要纳入考量,并特别指出了各国税制、文化、语言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的一些问题。他以尼日利亚为例,介绍了我国的税收抵免对外国所得税逐渐不看名称而看实质;以阿根廷和柬埔寨为例,介绍了核定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及相应的税务处理。梁老师指出,对于完税的凭据,同样需要不拘形式看实质。

梁老师在讲座中还介绍了中国海南自贸港实行的消除国际重复课税的免税法,以及在东道国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时中国作为居民国为避免双重征税所应采取的相应调整措施。在互动环节,梁老师基于丰富的国际税收实战经验,深入浅出地回答了同学们关于国际税收前沿进展方面的问题,并对同学们在就业方面的困惑进行了耐心解答。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感谢梁红星先生的精彩分享!

撰稿人:路中航

修订人:缪炜

审核人:杜莉,朱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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