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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陈川舟:创新驱动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合规及争议透视

  发布日期:2023-10-30  浏览次数:

1027日晚,安永大中华区税务量化咨询服务合伙人陈川舟先生应邀来到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为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的同学们带来了安永税务实务系列讲座的第二讲。讲座主题为创新驱动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合规及争议透视,复旦大学税务硕士项目主任余显财副教授主持本次讲座。

首先,老师简要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为切入点,具体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条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八个条件以及资质认定程序。陈老师强调,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仅仅是为了享受税收方面的减免优惠政策,更是为了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及市场价值。国家目前重点支持八个高新技术领域,但不代表不在列举领域范围内的企业就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例如发酵技术取得突破创新的酒类企业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陈老师团队中的吴朱立老师阐述了研发活动与其他产业活动之间的边界。一般情况下,原型的设计、制造和测试以及新产品的小试、中试都属于研发活动,但进入中试工厂、工业设计、工业工程和工装准备及试生产阶段,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则需视情况而定,而除“反馈研发”外的售后服务和故障排除都不属于研发活动。陈老师以某化工行业企业的试生产活动为例,帮助同学们进行研发属性的判断。基于企业研发活动的特点,小试和中试在研发支出中往往占比较小,而试生产阶段的占比较大。但不确定之处在于,一旦试生产的产品最后用于销售,会计上要求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从而使得该笔费用确认为研发支出的概率降低。作为税务专业人员,一个重要工作就是,通过帮助企业确认试生产阶段的不确定性和创新性的特点,从而将其认定为研发活动的支出,这样就可以让企业更好地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

接着,陈老师分析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制造业费用归集及税收优惠的影响,并强调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护的重要性。正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即产品试制成本在会计处理上只能确认营业收入或结转营业成本,导致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无法直接计入研发费用。但高新口径的研发费用却包括试制的人工、物料投入,因此造成会计口径与高新口径研发费用的倒挂,从而为高新技术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后,企业仍需以3年移动平均的办法,定期披露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的核心数据,并且应在研发活动的创新性、科技人员界定、核心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研发费用归集等方面满足规定的要求,因此资质的持续管理是十分重要并具有挑战性的。

然后,陈老师又补充介绍了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的核查趋势,分析了制造业企业与金融科技企业的相关案例。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检查力度逐步加大,税务机关会随机对研发人员进行抽查访谈。正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规范性,使得2018年后被取消资质的企业数量有大幅上升,且以制造业、技术服务业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为主。陈老师提到,资质核查的重点在于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取消资质的原因大多在于其研发费用不符条件、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主要业务变化而不符合认定条件以及知识产权弄虚作假等,因此,企业应当不断健全研发组织管理体系,并加强对专利权的管理,做好研发项目记录管理。

最后,陈老师展示了安永如何利用数字化工具自动抓取数据信息,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完善管理,为客户改造信息赋能的能力。在问答环节,陈老师用生动的语言详细解答了师生提出的问题,让同学们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的判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例如,在实践操作中到底是以项目为基本单位,还是以部分为基本单位来计算确认研发支出,这并非是问题的本质。一般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核算比较容易得到税务方面的认可;如果以部门为单位,则需要部门存在的实质与研发活动的实质紧密联系才容易得到认可。

感谢陈川舟、吴朱立先生的精彩分享!

撰稿人:赵安琳

修订人:缪炜

审核人:余显财,朱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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