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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堂】沙银华:中日德保险法的比较研究

  发布日期:2019-09-25  浏览次数:

9月23日上午9点,在保险法领域享有盛誉的沙银华老师莅临复旦大学经济学院205报告厅,为2019级保险专业的同学带来了一堂精彩的实务课程讲座,主题为“中日德保险法的比较研究”。本次课程由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陈冬梅副教授主持,同学们热情满满、聚精会神地倾听沙银华老师的讲解,展示了我们复旦学子求知若渴的精神。

沙银华老师先后任职于数家世界五百强公司,包括东京海上保险、日本生命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保险服务(日本)有限公司。他是“中国保险行业十大中青年保险法律专家”七位评审之一,也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和创新”项目的提案者和落实者——该项目的成功实施,建立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了中国九亿农民的养老问题。

沙银华老师以介绍世界保险法的发展情况为开场,开始了本次授课。课程主题内容分为四大部分:中日德三国保险法发展的简史,三国保险立法制度的主要区别,三国保险合同法的主要区别以及对中国保险立法的若干启示。沙老师还将理论知识与社会热点相结合,提出一些有趣的问题——“相互保vs相互宝”,与同学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沙银华老师介绍到,世界上的法律体系分为两大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自有一套规范,而我国保险法属于大陆法系。德国和日本在法律上的发展非常先进,其中德国的保险法最为先进,二者均对我国的保险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首先,沙银华老师带领大家回顾了三国保险法的立法历史。德国保险法的改革对世界各国保险法的修改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紧跟德国之后,在保险法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是日本。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从西方引进了保险经营制度,并在日本成立了第一家保险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中国的保险发源于日本,大部分是取材于台湾。在加入WTO之后于2002年对保险业法进行了修改,2009年对保险合同法的部分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

紧接着,沙老师提出,三国对保险的分类有较大的不同,并结合案例和具体的表格给大家进行讲解。日本和德国的分类方法十分类似,但与我国的划分有较大的差别。他重点提到了“第三领域”的划分——中国保险的“第三领域”是引进了日本的分类形式。各国在保险立法时,所遵循的保险立法的原则,一般是将保险合同法作为商业行为法的一部分,列入商法典的范围之中,也有一些国家将海上保险列入商法典中,陆地保险则另设单行法规。

随后,沙银华老师讲解了中日德三国保险合同法中的主要不同点。德国和日本的情况非常相像,但和中国的保险合同法有很多差别,具体主要体现在告知义务、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前的追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以及寿险中的被保险人的解除请求这几个方面。

最后,沙银华老师对课程内容进行了小结。他提出,通过对三国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寻找我国在保险立法上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只有发现差异或者差距,我们才能找到符合我国保险法建设、值得我国借鉴的立法经验和技术。他认为,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的分离,已经成为今后研究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引进第三领域保险法体系并进行整合,是今后保险发展的重要方向。

沙银华老师的讲授充实具体,既有理论讲解,又有案例分析,富有现实意义,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同学们受益匪浅。同学们都期待沙银华老师未来能够为大家带来更多精彩充实的专家观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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